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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计算要点


9.3.1  结构计算分析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规定。结构层间变形应符合本规范第3.4节的规定。钢结构构件和节点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等的有关规定。

9.3.2  厂房结构的变形和内力可采用弹性方法计算。抗震设计时,除应进行地震作用下的弹性效应计算外,尚应根据规定进行结构在罕遇地震作用下弹塑性的变形验算。

9.3.3  结构的作用效应计算时,楼、屋面板的刚性假定应符合本规范第6.3.2条的有关规定。

9.3.4  结构进行弹性分析时,现浇钢筋混凝土楼盖、压型钢板现浇钢筋混凝土组合楼板和装配整体式楼盖中梁的刚度,宜计入翼缘的作用予以增大,刚度增大系数,对于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可取1.5~2.0;对于压型钢板现浇钢筋混凝土组合楼板,可取1.2~1.5。单边有楼板的梁宜取小值。无现浇面层的装配式楼盖、钢铺板楼盖不宜计入翼缘的作用,钢铺板楼盖不应计入翼缘的作用。结构弹塑性分析时,不宜计入梁与楼板的共同工作。

9.3.5  结构弹性方法计算时,应计入梁、柱的弯曲变形和柱的轴向变形,并宜计入梁、柱的剪切变形,以及梁柱节点域剪切变形对侧移的影响。

9.3.6  厂房结构计入重力二阶效应影响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的有关规定;抗震设计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

9.3.7  抗震设计时,框架-支撑结构的框架部分按刚度分配计算所承担的地震剪力,不应小于结构底部总剪力的25%和框架部分计算最大层剪力的1.8倍二者的较小值,不满足时,应进行调整,应使框架部分承担的剪力不小于本条两个数值中的较小值。

9.3.8  中心支撑框架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支撑斜杆轴线偏离框架梁柱轴线交点的距离不超过支撑杆件的宽度时,可按中心支撑框架进行计算,但应计入由此产生的附加弯矩;

    2  人字形支撑和V形支撑的框架梁在支撑连接处应保持连续,并应按不计入支撑支点作用的梁验算重力荷载和支撑屈曲时不平衡力作用下的承载力。不平衡力应按受拉支撑的最小屈服承载力和受压支撑最大屈曲承载力的30%计算。必要时,人字形支撑和V形支撑可沿竖向交替设置。

9.3.9  抗震设计时,偏心支撑框架中与消能梁段相连接构件的内力设计值,应取消能梁段达到受剪承载力时该构件的内力乘以增大系数,增大系数不应小于表9.3.9的规定。

表9.3.9  偏心支撑框架构件内力增大系数

9.3.10  厂房结构的节点连接,非抗震设计时,应按结构处于弹性受力阶段设计;抗震设计时,应按处于弹性受力阶段和结构进入弹塑性阶段分别进行设计。节点连接的承载力应高于构件截面的承载力。
 

条文说明

9.3.4  在弹性计算时,楼板和钢梁可考虑协同工作。弹塑性分析时,楼板可能严重开裂,故不宜考虑共同工作。

    本条规定的楼板和钢梁协同工作时,框架梁刚度的增大系数,考虑了有色金属工业厂房的实际情况,参照了现行行业标准《冶金建筑抗震设计规范》YB9081和《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的规定。

9.3.5  结构计算时,计入梁柱节点域剪切变形对高层建筑钢结构侧移的影响,可按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98第5.2.8条和第5.2.9条的规定,采用近似将梁柱节点域当作一个单独的单元进行结构分析的方法。

9.3.7  框架-支撑结构是双重抗侧力体系结构,要求支撑构件具有一定的刚度和抗侧力能力,同时要求框架部分有相应的刚度和抗侧力能力,以发挥多道抗震防线的作用。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剪力不应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25%和框架部分计算地震剪力最大值1.8倍二者的最小值,当结构计算得到的地震剪力不满足上述规定要求时,应按上述规定要求调整。本条规定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一致。

9.3.9  本条规定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相一致。为使偏心支撑框架仅在消能梁段屈服,支撑斜杆、柱和非消能梁段的内力设计值应根据消能梁段屈服时的内力确定,并考虑消能梁段的实际有效超强系数,再根据各构件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确定斜杆、柱和非消能梁段保持弹性所需的承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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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工业厂房结构设计规范 GB51055-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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