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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适用于下列结构体系:

    1  框架结构;

    2  框排架结构,包括侧向框排架结构和竖向框排架结构;

    3  框架-支撑结构,应包括框架-中心支撑结构和框架-偏心支撑结构。

9.1.2  钢结构厂房适用的最大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框架结构和框架-支撑结构厂房适用的最大高度,抗震设计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非抗震设计时,可按抗震设防烈度6度的规定采用。

    2  框排架结构的最大适用高度,应按框排架结构中多层部分的结构类型,根据本条规定的最大适用高度采用。竖向框排架结构厂房的高度,应按上部排架柱顶面标高计算。

    3  楼层上设置有贮仓、槽罐以及大型重设备的厂房,最大适用高度宜降低。

    4  当设备穿越多层楼层,使楼层楼面板大开洞口,楼层的平面内刚度严重削弱时,厂房的最大适用高度宜降低。

    5  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的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宜降低。

    6  高度超过规定适用的最大高度时,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并应采取加强措施。

9.1.3  抗震设计时,多层钢结构厂房结构应根据设防类别、烈度、厂房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丙类厂房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按表9.1.3的规定确定。当厂房高度接近或等于表9.1.3中的高度分界时,应结合厂房结构的不规则程度、楼层设备重量和布置情况,以及场地、地基条件等确定结构抗震等级。

表9.1.3  钢结构多层厂房结构抗震等级

9.1.4  厂房柱脚应能保证传递柱的承载力,宜采用埋入式、插入式或外包式,并应符合本规范第7.3节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9.1.1、9.1.2  多层钢结构厂房的结构类型较多采用框架和框排架结构。

    框架-支撑结构的支撑部分在结构中起着类似剪力墙的作用,无论从承载力还是从变形角度考虑都十分有效,因此在抗震设防高烈度区,当结构刚度不满足要求,或根据需要必须采用单跨框架结构,或抗震设防区楼层上设置有重型设备或贮仓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以采用框架-支撑结构。

    本规范对多层钢结构厂房与多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一样,没有区分多层和高层,是为与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和《冶金建筑抗震设计规范》YB9081一致,方便设计执行。厂房结构的相关设计规定中,当考虑不同高度厂房的不同设计要求时,在相关规定中以厂房高度为界予以考虑。

    有色金属工业厂房高度一般不超过60m,因此规定适用的最大高度,抗震设计时,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执行,非抗震设计时,比照6度时适用的最大高度的规定执行。

9.1.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一致。有色金属工业多层钢结构厂房应当根据工程所在地的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以及厂房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要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抗震构造措施要求,采用与其抗震等级对应的“作用效应调整系数”和“抗震构造措施”,以满足厂房的抗震要求。考虑到多层厂房柱距大,结构布置不规则,荷载大且不均匀布置,结构受力复杂等,其抗震等级的高度分界比民用建筑降低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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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工业厂房结构设计规范 GB51055-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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