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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结构构造的一般规定


8.4.1  厂房的结构构造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抗震设计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和《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的有关规定。

8.4.2  处于有侵蚀性介质环境的厂房,结构构造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的有关规定。

8.4.3  厂房结构钢筋的连接接头可采用机械连接、绑扎搭接或焊接。各种连接接头的连接构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接接头宜设置在受力较小处,抗震设计时不宜设置在框架梁和柱端部箍筋加密区范围。在同一根钢筋上宜少设接头。重要结构构件和结构关键传力部位的纵向受力钢筋不宜设置连接接头。

    2  受拉钢筋直径大于25mm及受压钢筋直径大于28mm时,不宜采用绑扎搭接接头。

    3  轴心受拉及小偏心受拉杆件的纵向受力钢筋不得采用绑扎搭接。

8.4.4  钢筋的锚固长度和构造、钢筋的搭接长度和搭接构造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执行,抗震设计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8.4.4  当钢筋采用锚固板锚固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钢筋锚固板应用技术规程》JGJ256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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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工业厂房结构设计规范 GB51055-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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