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6.4 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
6.4.1 工程结构设计应区分下列设计状况,并应按不同设计状况进行相应的极限状态设计:
1 持久设计状况,适用于正常生产工况。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2 短暂设计状况,适用于临时工况,应包括结构施工和维修时的状况等。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并可根据需要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3 偶然设计状况,适用于异常工况,结构承受偶然荷载作用。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
4 地震设计状况,适用于地震作用工况,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并可根据需要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6.4.2 结构构件承载力极限状态计算,应按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持久设计状态或短暂设计状态)、偶然组合(偶然设计状态)、地震组合(地震设计状态),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持久设计状态、短暂设计状态、偶然设计状态:
	
式中:γ0——结构重要性系数,对安全等级一级或设计使用年限100年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1;对结构安全等级二级或设计使用年限50年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0;对结构安全等级三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0.9;
Sd——作用组合效应设计值;
Rd——结构构件的抗力设计值;
γRE——结构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按本规范第6.4.3条的规定采用。
6.4.3 各类结构构件截面抗震验算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按表6.4.3采用。当仅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时,各类结构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均应采用1.0。
表6.4.3 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6.4.4 结构构件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应根据不同的设计要求,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
	
式中:Sd——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荷载效应组合设计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和《有色金属工程结构荷载规范》GB50959的有关规定计算;
	              C——结构构件达到正常使用要求的规定限值。
	 
6.4.2 对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荷载效应组合,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的规定,根据所考虑的设计状况,选用不同的组合;对持久和短暂设计状况,应采用基组合;对偶然设计状况,应采用偶然组合。地震设计状态应采用地震组合。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6.3 多层厂房结构计算
 - 下一节:7.1 一般规定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符号
 - 2.1 术语
 - 2.2 符号
 - 3 本规定
 - 3.1 一般规定
 - 3.2 结构体系和结构布置
 - 3.3 抗震设计
 - 3.4 结构水平位移限值
 - 3.5 结构缝
 - 3.6 围护墙和隔墙
 - 3.7 结构材料
 - 3.8 混凝土结构预埋件和吊环
 - 4 建设场地、地基与基础
 - 4.1 一般规定
 - 4.2 建设场地选择
 - 4.3 山区地基
 - 4.4 软弱地基
 - 4.5 地震液化土地基
 - 4.6 基础设计
 - 4.7 基础埋置深度
 - 4.8 天然地基基础
 - 4.9 桩基础
 - 5 荷载和作用
 - 5.1 一般规定
 - 5.2 荷载
 - 5.3 地震作用
 - 5.4 作用效应组合
 - 6 结构计算分析
 - 6.1 一般规定
 - 6.2 单层厂房结构计算
 - 6.3 多层厂房结构计算
 - 6.4 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
 - 7.1 一般规定
 - 7.2 钢筋混凝土柱厂房
 - 7.2 钢筋混凝土柱厂房
 - 7.3 钢结构厂房
 - 8 多层钢筋混凝结构厂房
 - 8.1 一般规定
 - 8.2 结构布置
 - 8.3 计算要点
 - 8.4 结构构造的一般规定
 - 8.5 框架的构造要求
 - 8.6 剪力墙的构造要求
 - 9 多层钢结构厂房
 - 9.1 一般规定
 - 9.2 结构体系和结构布置
 - 9.3 计算要点
 - 9.4 框架的结构构造
 - 9.5 框架-支撑的结构构造
 - 附录A 改建与扩建工程结构设计原则
 - 附录B 钢筋混凝土山墙柱设计规定
 - B.1 一般规定
 - B.2 荷载和地震作用内力计算
 - B.3 截面计算和构造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