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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建设场地选择


4.2.1  建设场地的选择应与工艺和场(厂)总平面设计配合,应根据工程的使用要求和重要性,场地的地形、地貌、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等场地条件,选择场地稳定、地质条件好的地段。对有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场地,应根据场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进行设计方案论证,并应提出整治措施。

4.2.2  抗震设防区工程,建设场地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

4.2.3  山区建设场地尚应根据下列因素进行选择:

    1  场地是否存在断层破碎带,场地在自然条件下,有无滑坡、泥石流、崩塌等不良地质现象;

    2  工程建设对场地山坡和场地稳定性的影响,应包括场地平整施工削坡、挖方、填方以及生产使用阶段的地面堆载作用等;

    3  场地岩溶和土洞的发育程度;

    4  采空区分布、老采空区上覆岩层的稳定性,现采空区和未来采空区对建设场地稳定性影响的预测评估;

    5  地面水和地下水对场地稳定的影响。

4.2.4  滑坡、泥石流等危害地段,由采矿形成的山体崩落地段以及采空区陷落(错动)区界内,不得作为建设场地。岩溶和土洞强烈发育的地段不宜作建设场地。当因特殊需要必须使用这类场地建造时,应进行专门的研究论证。

4.2.5  对于故河道、河岸、海滨和边坡场地应进行崩塌和地震崩塌评估,包括崩塌范围、崩塌方向、安全避开距离等。对于有可能形成滑坡的地段,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以及场地整平施工影响等因素,综合分析滑坡可能发生或发展的主要原因,采取防止产生滑坡的预防措施。

4.2.6  抗震设防区工程,对于存在发震断裂的场地,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对断裂的工程影响进行评价,并应确定场地工程建设是否避开主断裂带,以及是否避开主断裂带场地的发震断裂最小避让距离。在避让距离的范围内确有需要建造分散的小型丙类和丁类单层厂房时,应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措施,并应提高基础和上部结构的整体性,且不得跨越断层线。

4.2.7  抗震设计时,在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建造丙类及丙类以上厂房时,场地的选择以及厂房的抗震设计除应保证其在地震作用下的稳定性外,尚应估计不利地段对设计地震动参数可能产生的放大作用,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乘以增大系数。增大系数应根据不利地段的具体情况确定,采用1.1~1.6。
 

条文说明

4.2.1  建设场地选择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强调在建设场地选择阶段结构专业应与工艺和总平面设计配合,注重选择场地稳定、地质条件好的地段;在抗震设防区宜选择抗震有利的地段,避开不利的地段和不在危险地段建设,做到工程结构安全可靠和经济合理。

    建设场地的选择阶段,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工程的需要,对场地的地形地貌、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以及地震活动等进行勘察,对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作出评价。对有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场地,应进行场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抗震设防区应进行场地地震效应的岩土工程勘察。符合本规范第3.3.6条规定的场地,还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根据场地的岩土工程勘察和地震地质资料,配合相关专业对场地方案进行论证。对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以及地震时对场地、工程建(构)筑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采取有效的工程措施加以防治;对于很难通过工程措施达到防治目的或防治措施代价昂贵的地段,应提出避开,或不作为建设场地。

    抗震设防区建筑工程,地震造成建筑的破坏,除地震动直接引起结构破坏外,还有场地条件的原因,诸如地震引起的地表错动与地裂,地基土的不均匀沉陷、滑坡和粉、砂土液化等,因此抗震设防区的建筑工程宜选择有利的地段。

    本节针对有色金属工业企业的特点,对各种场地条件的建设场地选择作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1996年)“第三章  厂址选择与布置”的规定,在工程厂址选择阶段,关于配合厂址选择,涉及场地岩土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震等,结构专业应考虑的主要问题,摘要如下:

    (1)选择厂址时,应考虑地震、不利的工程地质(如存在滑坡、泥石流、流砂、淤泥、喀斯特溶洞、断层、采空区、塌陷区)和水文地质条件,优选对安全、危害最小的厂址。

    (2)在较厚的Ⅲ级自重湿陷性黄土、新近堆积黄土、Ⅲ级膨胀土等地区选择厂址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厂址宜选在地下水位较低、场地雨水和工业废水易于排出的地区,应避免选在受洪水或内涝危害的地区。在山区选厂址时,应避免山洪、滑坡及泥石流爆发对厂区的威胁。在高寒积雪地区选厂址时,应防止溶雪、雪崩的影响。

4.2.6  本条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4.1.7条的规定制订。本条对可忽略发震断裂错动对地面建筑影响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对应避开主断裂带的发震断裂场最小避让距离作了具体规定。

    根据有色金属工程的具体情况,本规范规定在避让距离范围内确有需要建造厂房时,只能分散建造小型丙类和丁类单层厂房,并应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措施,并提高基础和上部结构的整体性,且不得跨越断层线。

    在避让范围内应严格禁止建造乙类建筑,如采矿工业场地变电室、配电室和生产系统的中控室,井架、井塔、提升机房、风机房、排水泵房以及矿山救护和消防系统建筑等,确保安全生产、突发事故救护,尤其是矿山井下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

4.2.7  考虑局部突出地形对地震动参数的放大作用,主要依据宏观震害调查的结果和对不同地形条件和岩土构成的形体所进行的二维地震反应分析结果。处于在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对建筑抗震不利地段的建筑物,应保证场地和建筑物的稳定性,并应在设计时考虑局部突出地形对地震动参数的放大作用。有色金属工业企业中,矿山场地,尤其是采矿场地的部分建筑和构筑物可能处于局部突出地形场地。

    局部突出地形对地震动参数的放大作用以及放大作用计算,详见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及其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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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工业厂房结构设计规范 GB51055-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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