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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地震作用
5.3.1 各抗震设防类别厂房的地震作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乙类和丙类厂房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2 丁类厂房宜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5.3.2 各类厂房的地震作用分析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至少在结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地震作用。
2 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当相交角度大于15°时,应分别计算各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3 质量与刚度明显不均匀、不对称的结构,应计入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
4 8度和9度时,下列情况的构件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1)大跨度屋架,大跨度屋盖桁架(梁);
2)支承大跨度屋架、大跨度屋盖桁架(梁)的托架(梁)以及大跨度托架(梁);
3)长悬臂结构;
4)平板形网架屋盖结构;
5)支承较大设备荷重的屋面钢梁。
5 9度时高度不小于24m的多层厂房,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5.3.3 计算地震作用时,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结构和构件、固定设备及其配件自重标准值,以及各可变荷载组合值之和。各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按表5.3.3采用。
表5.3.3 可变荷载组合值系数
注:1 硬钩吊车的吊重较大时,组合值系数应按实际情况采用。
2 贮仓和槽罐内贮料重以及各种机器设备在生产过程中加入的物料重量计算时,充盈系数可取0.8~0.9,单仓、单槽罐和单机器设备时取大值。
5.3.4 根据本规范第5.3.2条第4款规定应进行竖向地震作用计算的构件,其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宜取其重力荷载代表值与竖向地震作用系数的乘积,竖向地震作用系数按表5.3.4采用。
表5.3.4 竖向地震作用系数
注:括号内数值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30g的地区。
5.3.5 地震作用计算时,结构的阻尼比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1 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的阻尼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层厂房、多层框架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和框排架结构可采用0.05;
2)钢支撑-框架结构不应大于0.045,也可按混凝土框架部分和钢支撑部分在结构总变形能所占的比例折算为等效阻尼比。
2 钢结构厂房的阻尼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层厂房可根据屋盖和围护墙的类型,取0.045~0.05;
2)多层钢结构,多遇地震作用下计算时可取0.03~0.04,罕遇地震作用下计算时可取0.05。
5.3.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主要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和现行行业标准《冶金建筑抗震设计规范》YB9081,并结合有色金属工业厂房的具体情况。
支承大跨度屋架和大跨度楼盖桁架(梁)的托架(梁),是直接承受和传递大跨度屋架和大跨度楼盖桁架(梁)竖向地震作用的结构构件,应和上述构件一样考虑竖向地震作用。大跨度屋架(梁)、栈桥桁架(梁)的跨度是指:8度时大于24m、9度时大于18m。长悬臂结构的悬挑长度是指:8度时大于2m、9度时大于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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