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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 截面计算和构造
B.3.1 荷载作用效应组合和有地震作用的效应组合,应按本规范第5.4节的规定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地震作用效应组合计算时,风荷载的分项系数应取1.4,组合系数应取1.0。
2 有地震作用效应组合计算时,宜取0;风荷载起控制作用时,应取0.2。
B.3.2 山墙柱的截面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山墙柱截面尺寸应按计算确定,并应符合本规范第B.1.2条的规定。
2 宜按偏心受压构件计算。当只承受柱自重和风荷载或地震作用时,可按受弯构件计算。
3 当山墙采用砌体墙且砌体墙与山墙柱的连接符合本规范第3.6节的规定时,可不进行平面外的计算。
4 抗震设计8度和9度时,高大厂房山墙柱应进行平面外的截面抗震验算。
B.3.3 按偏心受压构件计算时,山墙柱计算长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算简图,单铰宜采用本规范图8.2.5-1,双铰应采用本规范图B.2.5-2,平面内计算长度应按表B.3.3采用。
2 平面外的计算长度,可按本规范第B.1.2条的规定取山墙柱两个支点的最大距离乘以系数1.25。
表B.3.3 山墙柱平面内的计算长度
B.3.4 山墙柱的截面配筋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执行。
B.3.5 山墙柱的配筋构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有关铰接排架柱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山墙柱在变截面处一侧的竖向钢筋应用作柱肩的纵向受拉钢筋锚入柱肩,锚固构造应与牛腿纵向钢筋的构造相同(图B.3.5)。
2 抗震设计时,山墙柱的抗震等级应与排架柱相同。
图B.3.5 柱肩配筋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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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钢筋混凝土柱厂房
- 7.2 钢筋混凝土柱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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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A 改建与扩建工程结构设计原则
- 附录B 钢筋混凝土山墙柱设计规定
- B.1 一般规定
- B.2 荷载和地震作用内力计算
- B.3 截面计算和构造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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