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5.4 作用效应组合


5.4.1  工程结构设计应按设计状况分类,应根据使用过程中可能在结构上同时出现的荷载和作用,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分别进行荷载和作用效应组合,并应取各自最不利的效应组合设计值进行设计。

5.4.2  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持久设计状况或短暂设计状况,应采用基本组合;

    2  偶然设计状况,应采用偶然组合;

    3  地震设计状况,应采用地震组合。

5.4.3  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可采用下列作用组合:

    1  不可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宜采用标准组合;

    2  可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宜采用频遇组合;

    3  长期效应是决定性因素的正常使用限状态设计,宜采用准永久组合。

5.4.4  荷载组合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和《有色金属工程结构荷载规范》GB50959的规定进行计算。

5.4.5  地震组合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有色金属工业厂房结构设计规范 GB51055-2014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