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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山区地基
4.3.1 山区以及丘陵地带的建筑物地基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2节有关建设场地选择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山区建设工程的总体规划应根据使用要求、地形和地质条件合理布置。主体建筑工程宜设置在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段。
2 工程设计中,应利用和保护天然排水系统和山地植被,并应注重边坡环境的防护和整治。
4.3.2 对于土岩组合地基,应根据地基和上部结构的具体情况采用相应的地基基础方案。地基处理可根据土岩组合地基的具体情况采用褥垫、置换、桩基,梁、拱跨越处理等措施。在地基压缩性相差较大的部位,建筑物宜结合建筑平面、结构类型以及荷载条件设置沉降缝。
4.3.3 对于填土场地,当利用填土作为建筑工程的地基持力层时,应根据场地的地形、地貌,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场地地下水的补给和排泄条件,以及填料的性质、施工设备和现场施工条件等进行填方工程设计,应对拟压实的填土提出质量要求。对于重大和大型的填方工程,应在填方设计前选择典型的场区进行现场试验,应在取得填方设计参数后,进行填方工程设计和施工。未经检验以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压实填土,不得作为建筑工程的地基持力层。
4.3.4 山区场地中的暗沟(槽)、暗塘、冲沟等处欠固结的地基,不应作厂房基础的天然地基。
4.3.5 在建设场区内,由于工程建设或其他因素的影响有可能形成滑坡的地段,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以及工程建设等因素,分析滑坡可能发生或发展的原因,采取防止产生滑坡的可靠措施。对具有发展趋势并威胁建筑物安全使用的滑坡,应及早整治,应防止滑坡继续发展。
4.3.6 在碳酸盐类岩石地区,当有溶洞、溶蚀裂隙、土洞等现象时,应计及其对地基稳定性的影响。岩溶和土洞场地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等的规定。
4.3.1 山区建筑场地地基设计需要全面考虑由于工程建设导致原始山坡稳定性条件及天然排水条件的改变,因在施工过程中,挖方、填方、堆载和卸载等对山坡稳定性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山区建设中,应该充分利用和保护天然排水系统和山地植被。当必须改变排水系统时,应该采用导流或拦截的方式将水引出建设场地外,避免对场地和建筑地基造成影响。
4.3.2 土岩组合地基在山区较为普遍,其工程特点是地基不均匀。工程设计除考虑上覆土的厚薄不均匀使建筑物产生不均匀沉降外,尚应根据下卧基岩表面倾斜方向和倾斜程度考虑覆土层的稳定性和变形。对于岩土界面存在软弱土层或下卧基岩表面为单坡倾斜,且坡度较大的地基,应重点考虑上覆土层的稳定性。对于下卧基岩表面向两边倾斜,而且坡度较大的地基,除了上覆土层的稳定性,地基的变形对建筑物也十分不利。对于稳定的大块孤石或个别石芽出露的地基,主要问题是其变形条件对厂房不利,应妥善处理,避免建筑物开裂。
有色金属工业企业,尤其是矿山工业场地,土岩组合地基是常见的地基类型之一。土岩组合地基的工程设计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条件,采用地基处理和结构措施相结合的综合方法。地基处理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褥垫、置换、桩基,梁、拱跨越等处理措施。结构措施可根据地基条件调整和优化结构布置,调整荷载分布、加强结构刚度或设置沉降缝。对于地基条件较差,建筑体型复杂或长高比较大的厂房,宜设置沉降缝。采用沉降缝的厂房,沉降缝的设置位置应既与建筑体型和建筑平面布置相适应,又要与地基条件相适应。土岩组合地基上厂房基础设计宜避免厂房两端的基础落在局部软弱土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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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结构材料
- 3.8 混凝土结构预埋件和吊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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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一般规定
- 4.2 建设场地选择
- 4.3 山区地基
- 4.4 软弱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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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钢筋混凝土柱厂房
- 7.2 钢筋混凝土柱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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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一般规定
- 9.2 结构体系和结构布置
- 9.3 计算要点
- 9.4 框架的结构构造
- 9.5 框架-支撑的结构构造
- 附录A 改建与扩建工程结构设计原则
- 附录B 钢筋混凝土山墙柱设计规定
- B.1 一般规定
- B.2 荷载和地震作用内力计算
- B.3 截面计算和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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