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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 一般规定


B.1.1  山墙柱应承受山墙墙面风荷载、柱自重以及山墙墙梁、墙板和其他竖向荷载;抗震设计时,尚应承受水平地震作用。作用在山墙柱上的风荷载和水平地震作用,一部分应由山墙柱上端传递到屋盖支撑系统再传递到厂房的纵向柱列,一部分应由山墙柱直接传递到基础。

B.1.2  山墙柱的上柱宜采用矩形柱,截面尺寸h×b不宜小于350mm×300mm;下柱可采用矩形或工字形截面柱。下柱截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截面高度h应大于或等于自基础顶面至屋架(屋面梁)连接点的较低距离Hx的1/25,且不应小于600mm。

    2  截面宽度b应大于或等于柱宽方向竖向两支点间最大间距Hy的1/35,且不应小于350mm,山墙在与屋架(屋面梁)、基础固结端、钢筋混凝土墙梁的支承点均可视为山墙柱宽方向的支点。

B.1.3  山墙柱与屋盖结构(屋架或屋面梁)的连接应满足计算要求,并应符合本规范第7.2.37条的规定。上端与屋架(屋面梁)上、下弦连接点应视为铰接支点,当仅与屋架上弦(屋面梁上翼缘)连接时应视为单铰[图B.1.3(b)];当与屋架上、下弦同时连接时应视为双铰[图B.1.3(a)]。柱底与基础应视为固定端。

B.1.4  抗震设计时,高大厂房的山墙柱,设防烈度8度和9度时,应进行平面外的截面抗震承载力验算。

B.1.5  山墙柱内力计算时,均应结合风荷载作用和水平地震作用,按正反两个方向作用进行计算。作用在柱上的竖向荷载应计入其偏心作用。

图B.1.3  山墙柱计算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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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工业厂房结构设计规范 GB51055-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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