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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下列结构体系:
1 框架结构;
2 框排架结构,应包括侧向框排架结构和竖向框排架结构;
3 框架-剪力墙结构;
4 钢支撑-框架结构。
8.1.2 框架结构中如设置少量剪力墙,在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计算嵌固端所在层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倾覆力矩的50%时,应按设置少量剪力墙的框架结构的要求进行设计。
8.1.3 各种结构体系中,框架和剪力墙应采用现浇结构;框排架结构中的排架柱可采用现浇或预制。厂房的楼、屋盖结构选型应符合本规范第8.2.10条的规定。
8.1.4 框架-剪力墙结构以及设置少量剪力墙的框架结构中的剪力墙,不宜采用短肢剪力墙和框支剪力墙。
8.1.5 现浇多层厂房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框架结构和框架-剪力墙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抗震设计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非抗震设计时,应按抗震设计6度规定的最大适用高度增加,增加的高度不宜超过6度规定的最大适用高度的10%。
2 钢支撑-框架结构的最大适用高度,不宜超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和框架-抗震墙结构二者最大适用高度的平均值。但抗震设计9度时,应按框架结构的最大适用高度采用。
3 设置少量剪力墙的框架结构的最大适用高度,应按框架结构的规定采用。
4 框排架结构的最大适用高度,应按框排架结构中多层结构部分的结构类型,根据本条规定的最大适用高度采用。竖向框排架结构厂房的高度应按上部排架柱顶面标高计算。
5 高度超过规定适用的最大高度时,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应采取加强措施。
8.1.6 抗震设计时,厂房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的结构,以及建造在Ⅳ类场地的厂房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宜降低;
2 楼层结构上设置有贮仓、槽罐和大型重设备的厂房,适用的最大高度应降低;
3 有高大设备穿越多层楼层,使楼层楼面板开大洞口,楼层的平面内刚度严重削弱时,厂房适用的最大高度应降低。
4 9度时,对于设置有贮仓且贮仓竖壁为深梁的框架和框排架结构厂房,贮仓顶面的高度不应超过20m。
8.1.7 抗震设计时,厂房结构应根据设防类别、烈度、结构类型和厂房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丙类厂房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按表8.1.7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框排架结构的排架柱,当纵向为刚接框架且高度大于24m时,抗震等级应按框排架结构中框架的规定采用。
2 设置贮仓的框排架结构,抗震等级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贮仓竖壁为浅梁时,侧向框排架和竖向框排架的抗震等级均应按表8.1.7中框排架结构的规定采用;
2)贮仓竖壁为深梁时,侧向框排架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按表8.1.7中框排架结构的规定采用,竖向框排架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按表8.1.7中框排架结构的高度分界降低4m确定。
3 设置少量剪力墙的框架结构,其框架的抗震等级应按框架结构的规定确定,剪力墙的抗震等级可与其框架的抗震等级相同。
4 框排架结构中的多层结构部分,当采用钢支撑-框架、框架-剪力墙或少量剪力墙的框架结构时,其抗震等级应分别按钢支撑-框架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或少量剪力墙的框架结构的规定采用。
5 设置贮仓的框架和框排架结构的抗震等级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的有关规定。
表8.1.7 钢筋混凝土多层厂房结构抗震等级
注:1 建筑场地为Ⅰ类时,除6度外可按表内降低一度所对应的抗震等级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相应的计算要求不应降低。
2 厂房高度接近或等于表8.1.7中高度分界时,应允许结合厂房结构的不规则程度、楼层设备重量和布置情况,以及场地、地基条件等确定结构抗震等级。
3 侧向框排架结构的高度,按框架的高度确定;竖向框排架结构的高度,按顶部排架柱顶标高确定。
4 大跨度框架指跨度不小于18m的框架。
8.1.8 抗震设计时,厂房结构抗震等级的确定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低层相连的低层部分除应按其本身确定抗震等级外,相关范围结构不应低于高层部分的抗震等级;高层部分与低层部分顶板对应的相邻上、下各一层应加强抗震措施。低层部分与高层部分分离时,应按低层部分本身确定其抗震等级。
2 抗震设防类别为乙类的厂房应按规定提高一度确定其抗震等级。
3 设置地下室的厂房,当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地下一层的抗震等级应与上部结构相同,地下一层以下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可逐层降低一级,但不应低于四级。地下室中无上部结构的部分,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三级或四级。
8.1.1 在工业厂房中一般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和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由于受到工艺布置和厂房使用功能的限制,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比较困难。当采用框架结构的刚度、层间位移角限值不满足规定要求时,可设置少量剪力墙,在楼梯电梯间或其他部位布置少量剪力墙,即采用所谓设置少量剪力墙的框架结构,但剪力墙宜对称、均匀布置。
在抗震设防烈度6度~8度地区,当厂房高度超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最大适用高度或抗震设计时采用单跨度框架结构,而由于工艺布置和功能要求采用框架-剪力墙结构有困难时,或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钢支撑-框架结构既满足工艺布置又经济合理时,采用钢支撑-框架结构。
本规范对多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没有区分多层和高层,是为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和现行行业标准《冶金建筑抗震设计规范》YB9081的规定相一致,方便设计执行。厂房结构的相关设计规定中,考虑不同高度有不同设计要求,并便于与相关标准和规范中的“高层”相互协调,在本规范的相关规定中以高度24m为分界高度。
8.1.2 在工业厂房的框架结构中设置少量抗震墙,往往是为了增大框架结构的刚度、满足层间位移角限值的要求。当在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底层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倾覆力矩的50%时,仍然属于框架结构范畴。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其框架的抗震等级应按框架结构确定,抗震墙的抗震等级可与其框架的抗震等级相同。
条文中“规定的水平力”的含义,见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
8.1.4 抗震设计时,框架-剪力墙结构以及设置少量剪力墙的框架结构中的剪力墙,不应采用框支剪力墙和短肢剪力墙,主要考虑框支剪力墙和短肢剪力墙的抗震性能比一般剪力墙差,而框架-剪力墙结构以及设置少量剪力墙的框架结构,设置剪力墙主要为提高结构的抗侧力和抗震性能。不采用框支剪力墙和短肢剪力墙完全是结构专业的结构方案选择问题,不受相关工艺、设备和建筑专业设计方案的影响。
8.1.6 贮仓竖壁的跨高比大于2.5时,贮仓竖壁为浅梁;等于或小于2.5时,贮仓竖壁为深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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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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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术语
- 2.2 符号
- 3 本规定
- 3.1 一般规定
- 3.2 结构体系和结构布置
- 3.3 抗震设计
- 3.4 结构水平位移限值
- 3.5 结构缝
- 3.6 围护墙和隔墙
- 3.7 结构材料
- 3.8 混凝土结构预埋件和吊环
- 4 建设场地、地基与基础
- 4.1 一般规定
- 4.2 建设场地选择
- 4.3 山区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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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一般规定
- 5.2 荷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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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一般规定
- 6.2 单层厂房结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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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钢筋混凝土柱厂房
- 7.2 钢筋混凝土柱厂房
- 7.3 钢结构厂房
- 8 多层钢筋混凝结构厂房
- 8.1 一般规定
- 8.2 结构布置
- 8.3 计算要点
- 8.4 结构构造的一般规定
- 8.5 框架的构造要求
- 8.6 剪力墙的构造要求
- 9 多层钢结构厂房
- 9.1 一般规定
- 9.2 结构体系和结构布置
- 9.3 计算要点
- 9.4 框架的结构构造
- 9.5 框架-支撑的结构构造
- 附录A 改建与扩建工程结构设计原则
- 附录B 钢筋混凝土山墙柱设计规定
- B.1 一般规定
- B.2 荷载和地震作用内力计算
- B.3 截面计算和构造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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