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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管沟


11.2.1  管沟的开挖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侧向斜坡地段的管沟深度,应按管沟横截面的低侧深度计算。

11.2.2  管沟边坡坡度应根据土壤类别、载荷情况和管沟开挖深度确定。深度在5m以内管沟最陡边坡坡度(不加支撑)可按表11.2.2确定。

表11.2.2 深度在5m以内管沟最陡边坡坡度(不加支撑)

11.2.3  多管同沟敷设时,沟底宽度应在单管沟底宽度的基础上,每增加一根公称直径小于300mm管道时,沟底宽度应按管径加400mm宽度增加。每增加一根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300mm管道时,沟底宽度应按管径加600mm宽度增加。

11.2.4  石方段管沟深度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当设计无规定时管沟深度应加深200mm。

11.2.5  冻土地段、淤泥地段、高地下水位地段的管沟,开挖前应进行试挖,确定合理的边坡比和沟底宽度后,再进行开挖。

条文说明

11.2.2  本条参照《油气田集输管道施工技术规范》SY/T 0422-2010第12.2.2条制订。

11.2.3  考虑到施工作业时每增加一根直径大于或等于300mm管道,沟底宽度增加为管径加400mm宽作业面偏小,因此每增加一根直径大于或等于300mm管线,沟底宽度应增加为管径加600mm宽度。

11.2.5  本条引自《油气田集输管道施工技术规范》SY/T 0422-2010第12.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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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田集输管道施工规范 GB5081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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