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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管沟回填


12.3.1  一般地段管道下沟后应及时回填。回填前,如沟内积水无法完全排除,在完成回填时,应使管子不致浮离沟底。在山区易冲刷地段、高水位地段、人口稠密区以及雨期施工等,应立即回填。回填前应对管沟内的管墩进行处理,防止管道悬空。

12.3.2  管沟回填前宜将阴极保护测试引线焊好并引出地面,或预留位置暂不回填。

12.3.3  管沟回填宜分两次进行,第一次应回填细软土,并应高出管顶部300mm;第二次可回填其他土;表层应回填耕植土,回填土应高出自然地面300mm。

12.3.4  石方段管沟细土应回填到管顶上方300mm后方可回填原土石方,但石头的最大粒径不得超过250mm,回填后表面可采用素混凝土覆盖;戈壁段管沟细土可回填到管顶上方100mm;黄土地区管沟回填应按设计要求做好垫层及夯实;陡坡地段管沟回填宜采取袋装土分段回填。回填土应平整密实。

12.3.5  下沟管道的端部,应留出30m管段暂不回填。

12.3.6  管沟回填土宜高出地面300mm以上,覆土应与管沟中心线一致,其宽度应为管沟上开口宽度,并应做成有规则的外形。

     管道最小覆土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12.3.7  沿线施工时破坏的挡水墙、田埂、排水沟、便道等地面设施应按原貌恢复。

12.3.8  设计上有特殊要求的地貌,应根据设计要求恢复。

12.3.9  回填后可能遭受洪水冲刷或浸泡的管沟应采取压实管沟、引流或压砂袋等防冲刷、防管道漂浮的措施。

12.3.10  管沟回填土自然沉降实后,应在地面采用低音频信号检漏仪对钢质管道防腐层进行漏点检测,符合设计规定为合格,当设计无规定时,应以每10km以内管道不超过5个漏点为合格。

12.3.11  当管道采用土堤埋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输油管道在土堤中的覆土厚度不应小于1.0m,土堤顶部宽度应大于管道直径2倍且不得小于1.0m;

    2  输气管道在土堤中的覆土厚度不应小于0.6m,土堤顶部宽度应大于管道直径2倍且不得小于0.5m;

    3  当堤高小于2m时,边坡坡度宜为1:0.75~1:1,堤高为2m~5m时,边坡坡度宜为1:1.25~1:1.5;土堤受水淹没部分边坡宜为1:2。

条文说明

12.3.1  本条参考现行国家标准《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69-2006并结合集输管道施工特点制订。

12.3.4  本条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69-2006第12.2.4条制订。

12.3.6  回填土高出地面300mm是为了防止经过暴雨等浸泡下沉后管道地面形成凹陷。对于湿陷性土壤的回填地面高度应根据当地情况相应地增加高度。

12.3.7~12.3.9  根据多年来工程实践经验制订。

12.3.10  本条参照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油气田集输管道工程》SY 4204-2007第13.2.4条制订。

12.3.11  本条根据《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2003第4.3.9条和《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3-2003(2006年版)第4.2.12条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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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田集输管道施工规范 GB5081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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