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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开挖


11.3.1  当一般地段管沟开挖时,应将挖出的土石方堆放到焊接施工对面一侧,堆土距沟边不应小于1.0m。表层耕植土与下层土壤应分开堆放。

11.3.2  当开挖管沟时,应注意保护地下文物,一旦发现文物,首先应保护现场,然后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

11.3.3  当管道穿越道路、河流、居民密集区等的管沟开挖时,应采取设置警告牌、信号灯、警示物等安全措施。

11.3.4  当在地下水位较高地段挖沟时,应采取降水或排水措施,在水位下降后方可挖沟。

11.3.5  当在弯头(管)处和弹性敷设段开挖管沟时,可适当加宽管沟。

11.3.6  开挖成型的管沟,应按设计要求进行管沟复测。

条文说明

11.3.1  本条引自《油气田集输管道施工技术规范》SY/T 0422-2010第12.3.1条。

11.3.2  本条根据国家对文物保护的有关要求制订。

11.3.3  本条引自《油气田集输管道施工技术规范》SY/T 0422-2010第12.3.4条。

11.3.6  本条强调了管沟必须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防止随意更改设计文件,便于后期质量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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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田集输管道施工规范 GB5081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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