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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清管及测径


13.2.1  清管宜选用清管器,当采用通球清管时,清管球充水后,直径过盈量应为管内径的5%~8%。清管时应设置收发球装置。

     对于集油、掺水、热洗及污水等设计不要求通球的管线,可采用吹扫方式进行清管。

13.2.2  清管的最大压力不应超过管道设计压力。当清管器清扫污物时,其行进速度应控制在4km/h~5km/h,必要时应加背压。

13.2.3  管道试压前,应采用清管球(器)进行清管,清管次数不应少于两次,以开口端不再排出杂物为合格。

13.2.4  在管道清管后,当设计有管道测径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宜利用测径清管器进行管道测径。测径圆盘的直径不应小于测径分段内设计最小管径的90%。

13.2.5  测径后应检查测径板,如无明显变形、弯曲或大的划痕,则测径合格;如测径板有明显变形,则应分析管道变形原因及存在变形的位置,并应对管道进行整改,然后重新进行测径,直至合格为止。

13.2.6  收球场地应设置在地势开阔的地方,50m内不得有居民和建筑物。夜间作业时应有照明设施。

13.2.7  管道清管和测径合格后,应封闭管道两端,拆除临时设施,并应填写管道清管记录和管道测径记录。

条文说明

13.2.1~13.2.7  根据《油气田集输管道施工技术规范》SY/T 0422-2010第14.2节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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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田集输管道施工规范 GB5081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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