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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design on fire prevention of nonferrous metals engineering
GB 50630-2010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日
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design on fire prevention of nonferrous metals engineering
GB 50630-2010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32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630-2010,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2.3(2)、4.5.5(7、9、11)、4.5.6(1、2)、4.6.5(1、2、3)、4.6.6(3、5)、4.8.7、5.3.1、5.3.4(2)、6.2.2、8.4.2、10.3.6、10.4.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O一O年十一月三日
二O一O年十一月三日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6〕136号)的要求,本规范由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主编,会同相关设计研究院、有色金属企业和公安消防部门、院校等11家参编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在规范编制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原则要求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总结我国有色金属行业工程建设防火设计成熟经验和深刻教训,借鉴钢铁、化工、电力等相关行业的成果,吸纳国际消防标准和先进成果,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10章和1个附录,内容有:总则,术语,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生产工艺的基本防火要求,总平面设计,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施,采暖、通风、除尘和空气调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气以及附录A。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和公安部消防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复兴路12号,邮编 100038,电话:010-63936628),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参编单位: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
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南昌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
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
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
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
金川镍钻研究设计院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
河南海力特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喜利得(中国)商贸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盛吉鼎 李绪忠 胡碧兰 宋筱平 罗 英
屈立军 崔 艽 高宇寰 田 耕 徐月和
邓礼英 许智远 赵永代 庞集华 王聪慧
曹立军 杨汉金 张 宇 肖爱民 刘红雅
李运龙
主要审查人:倪照鹏 王汝良 邸新宁 冯修远 阚 强
梁瑞霞 申立新 范平安 王海港 张晨杰
祁亚东 刘林山 孙先辉 张满友 张明南
李学文 李宏刚 李 冬 高运奇 王 其
马定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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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
- 4 生产工艺的基本防火要求
- 4.1 一般规定
- 4.2 采矿
- 4.3 选矿
- 4.4 原料场
- 4.5 火法冶金
- 4.6 湿法冶金
- 4.7 熔盐电解
- 4.8 有色金属及合金的加工
- 4.9 烟气制酸
- 4.10 燃气、助燃气体设施和燃油设施
- 4.11 煤粉制备
- 4.12 锅炉房及热电站
- 4.13 其他辅助设施
- 5 总平面设计
- 5.1 总平面布置
- 5.2 厂区道路和消防车道
- 5.3 管线布置
- 6 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 6.1 安全疏散
- 6.2 建筑构造
- 6.3 厂房(仓库)防爆
- 7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施
- 7.1 一般规定
- 7.2 厂区室外消防给水
- 7.3 室内消防给水
- 7.4 矿山消防给水
- 7.5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
- 7.6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泵房
- 7.7 消防排水
- 8 采暖、通风、除尘和空气调节
- 8.1 一般规定
- 8.2 采暖
- 8.3 通风
- 8.4 除尘
- 8.5 空气调节
- 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0 电气
- 10.1 消防供配电
- 10.2 变(配)电系统
- 10.3 电缆及其敷设
- 10.4 防雷和防静电
- 10.5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 附录A 有色金属冶炼炉事故坑邻近钢柱的耐火稳定性验算
- A.1 判别规定
- A.2 温度计算
- A.3 作用效应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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