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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厂区道路和消防车道
5.2.1 厂区道路和消防车道布置应充分满足生产调运、物料输送以及消防安全的要求,通过工艺流程、物料运输以及管线布置的统筹协调,保障消防车道通畅。厂区道路和消防车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5.2.2 当消防车道设置(通行)在地下建、构筑物的上部时,地下建、构筑物的结构承载能力应满足厂区最大消防车满载通行时的安全要求。
5.2.3 厂区道路的出入口位置和数量,应根据企业规模、总体规划等综合确定。出入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且应位于厂区的不同方位。
5.2.4 厂区两个主要出入口处的道路,应避免与同一条铁路平交;当难以避免时,两个出入口的间距应大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当仍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其他有效的技术措施。
5.2.2 当消防车道设置(通行)在地下建、构筑物的上部时,地下建、构筑物的结构承载能力应满足厂区最大消防车满载通行时的安全要求。
5.2.3 厂区道路的出入口位置和数量,应根据企业规模、总体规划等综合确定。出入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且应位于厂区的不同方位。
5.2.4 厂区两个主要出入口处的道路,应避免与同一条铁路平交;当难以避免时,两个出入口的间距应大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当仍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其他有效的技术措施。
条文说明
5.2.2 消防车道的净宽、净高均不应小于4.0m,最大坡度宜小于3%。在某些有色金属企业内,由于场地较为狭窄,有可能利用地下构筑物顶部或其邻侧设置消防车道(符合净空、坡度要求)。此时应对地下结构进行验算,从而确保消防车应有足够的通行能力。
此外,对于防火要求严格的区域,按相关标准规定不宜在消防车道上设置沥青路面。
5.2.3 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544第5.12.7条的规定:占地面积在5×104m²以上的企业应设两个以上的出入口。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也有相关规定。因此不论从满足人流、物流需求,还是从防火安全的角度出发,厂区设置不少于两个出入口都是十分必要的。一般有色金属企业大都在规定的范围之内,应按标准要求严格执行。对于少数占地面积在5×104m²以下的企业,鉴于地形、环境等条件限制,设置两个出入口难以实现时,应经专门评估认定,并采取积极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处理。
5.2.4 为了确保消防车道的出入安全,避免因火车车体影响消防车通行,必须保证厂区两个出入口不能同时被阻断。应当在厂区的总平面设计中,使两个安全出口分散布置,或者使其间距大于一列火车的总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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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生产工艺的基本防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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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总平面布置
- 5.2 厂区道路和消防车道
- 5.3 管线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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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安全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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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室内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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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
- 7.6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泵房
- 7.7 消防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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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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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消防供配电
- 10.2 变(配)电系统
- 10.3 电缆及其敷设
- 10.4 防雷和防静电
- 10.5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 附录A 有色金属冶炼炉事故坑邻近钢柱的耐火稳定性验算
- A.1 判别规定
- A.2 温度计算
- A.3 作用效应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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