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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10.5.1 厂区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
1 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廊)、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及其前室;
2 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含发电机房、UPS室和蓄电池室等)、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等;
3 调度中心、通信机房、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主操作室、中控室等电气控制室和仪表室;
4 电气地下室、地下液压、润滑油站(库)等场所。
10.5.2 电气、液压、润滑油等地下室的疏散走道(廊)及其相关的主要疏散线路,应在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10.5.3 人员疏散用的消防应急照明在主要通道地面上的最低照度值不应低于1 lx。同时应保证火灾发生时仍需照明场所的正常照度。
10.5.4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矿山工程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的有关规定。
	 
    
      
1 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廊)、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及其前室;
2 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含发电机房、UPS室和蓄电池室等)、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等;
3 调度中心、通信机房、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主操作室、中控室等电气控制室和仪表室;
4 电气地下室、地下液压、润滑油站(库)等场所。
10.5.2 电气、液压、润滑油等地下室的疏散走道(廊)及其相关的主要疏散线路,应在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10.5.3 人员疏散用的消防应急照明在主要通道地面上的最低照度值不应低于1 lx。同时应保证火灾发生时仍需照明场所的正常照度。
10.5.4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矿山工程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0.5.1 有色金属工程的厂区环境、工艺配置、建筑结构均较为复杂,既有地上又有地下设施,加之金属品种多工艺系统较为复杂,火灾危险等级也不尽相同,一旦发生火灾时,会造成扑救困难而导致更大损失。为确保在火灾事故大量烟雾的状态下及时疏散人员、抢救伤员及重要财物,以及进行火灾扑救,本条对相应部位应急照明的设置作了明确规定。
	10.5.2 电气地下室、设置于地下的液压和润滑油站等,属火灾危险性较大且疏散较为困难的场所,在其疏散通道,特别是主要疏散通道的地面上或靠近地面的墙壁上设置疏散指示标志,有利于地下建筑物内发生火灾时的人员逃生撤离,也有利于消防人员的灭火和开展营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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