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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管线布置


5.3.1 甲、乙类液体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不应穿越(含地上、下)与该管道无关的厂房(仓库)、贮罐区以及可燃材料堆场,并严禁穿越控制室、配电室、车间生活间等场所。 
5.3.2 敷设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应避开火灾危险性大或明火作业场所(区域)。并且宜躲避或绕开腐蚀性区域,当确有困难时,应采用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5.3.3 管道穿越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区的防火堤时,应对缝隙应进行防火封堵。严禁无关管线穿越防火堤。
5.3.4 可燃、助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宜架空敷设,当架空敷设确有困难时,可采用管沟敷设且应符合下列的规定: 
    1 该类管道宜独立敷设。当确有困难时,可与不燃气体、供水等管道(消防供水管道除外)共同敷设在用不燃烧体作盖板的地沟内;也可与使用目的相同的可燃气体管道同沟敷设,但沟内应充填细砂,且不应与其他地沟相通; 
    2 氧气管道不应与电缆、电线和可燃液体管道以及腐蚀性介质管道共沟敷设;  
    3 管道应采取防雷击和导除静电的措施;  
    4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含甲、乙、丙类液体的污水漏入地沟内;  
    5 当其他管道横穿地沟时,其穿过地沟部分应套以不燃烧体的密闭套管,且套管伸出地沟两壁的长度各不少于0.2m。
5.3.5 架空电力(含弱电)线路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具有爆炸危险性的仓库、堆场,不宜跨越建筑群体; 
    2 架空电力线路和架空煤气管道之间的距离应符合表5.3.5的规定。 
表5.3.5 架空电力线路和架空煤气管道之间的距离
表5.3.5 架空电力线路和架空煤气管道之间的距离
    注:最小垂直净距是指线路最大弧垂时的净距。 
5.3.6 矿山电力线路架(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 50070和本规范第10.3节的有关规定。线路架设区位,不得贴近或跨越爆破危险境界线,架设的高度,应满足相关车辆、装置安全通行的最小净空。
5.3.7 铁路电力机车接触网正架线、旁架线支柱与铁路中心线的距离以及接触网的轨面悬挂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 12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有色金属工程中,可燃类管线布置所涉及的相关现行国家标准主要有:《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和《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以及《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等。
5.3.1 甲、乙类管道的危险性等级高,如出现泄露或意外事故,不仅会引发灾害,更可能危及人身的安全,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因此该类管线不允许贴近火源,不能穿过无关的厂房,更不得穿越有人常待的房间。若干火与血教训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必须制定严格的规定。
5.3.4 有关燃气管道敷设的要求依据现行国家相关标准并参考《冶金工程设计》第一册第三篇有关规定(冶金工业出版社,2006)加以制定。特别是氧气管道不允许接触油品,一旦油品泄露到氧气管道上易引发燃爆;电缆线路也是火灾的潜在危险源,应远离助燃的气体,因此规定了氧气等管道的严格敷设要求。
    此外,根据某些有色金属企业多年的实践经验,当燃气管道与蒸汽管道共架敷设时,可在管道系统上适当放置蒸汽旁通阀,一旦出现火情可用蒸汽来阻断燃气火灾的蔓延,对于消除事故具有一定效果,可作为燃气管线防护措施借鉴。
5.3.5 架空电力(电信)线路的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通信设计规范》GBJ42等有关规定。当燃气管道遇到架空电力线路交叉且不可避免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在燃气管道上方设置安全防护网。
5.3.7 电力机车架线的防护要求,还可参照《黑色冶金露天矿电力机车牵引准轨铁路设计规范》YB9068一1995、《冶金矿山地面窄轨铁路设计规范》试行本等相关标准的有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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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63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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