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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


7.5.1 有色金属工程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和本规范表7.5.1的规定。
表7.5.1 主要厂房(仓库)、工艺装置自动灭火系统设置要求
表7.5.1 主要厂房(仓库)、工艺装置自动灭火系统设置要求

 续表7.5.1
续表7.5.1
续表7.5.1
续表7.5.1
  注:1 主控制室等长期有人值守的场所可不设自动式灭火系统,按规定配备手提式灭火器;
        2 气体灭火系统仅用于室内场所;
        3 在有色金属板带箔材加工的轧机(包括油地下室)等场所当采用细水雾、水喷雾灭火系统时,应避免水液进入油系统中,导致产品质量出现问题。
7.5.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以及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各类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当泡沫灭火系统用于各类可燃液体储罐(容器)等设施灭火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7.5.3 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的相关标准,在有色金属工程中选用细水雾灭火系统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工业建筑 工业建筑腐蚀性分级的“中腐蚀”、“强腐蚀”等级环境,或者烟尘较大的场所中,当设置细水雾全淹没系统时,应有可靠的防腐蚀、防堵塞等技术措施。当确有困难时,应结合实际,选用细水雾局部应用系统,以及细水雾瓶组式系统等灭火装置;在油浸变压器间、电气设备间、柴油发电机房等宜设置高压细水雾开式灭火系统;
    2 在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的分界处,整体防火分隔物难以封闭的局部开口部,以及其他需 其他需要阻止火灾蔓延的区位,可采用高压细水雾封堵分隔系统进行阻断与分隔。

条文说明
7.5.1 自动灭火系统设置说明:
    1 当前在控制室等工作场所中,已基本淘汰了以盘柜为主的传统布局,取而代之的是计算机终端、大屏幕显示装置等,布局开阔、可燃物减少。考虑到这些场所24小时有人值守,所以对控制室也无必要一定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可配置灭火器对极少可能发生的零星火灾及时扑灭;
    2 根据国家标准“核安全法规”HAF0202附录Ⅷ“电缆绝缘层”的内容说明,电缆火灾危险场所往往是成组电缆的深位燃烧火灾,这种火灾往往不能很快地用气体灭火剂扑灭,而多数电缆火灾的经验表明水可很快扑灭这种火灾。因此,电缆火灾区域应首选水基灭火系统作为主要的固定灭火手段,当然确因使用水会造成不可接受的二次损失的情况,可以考虑其他适用的自动灭火系统;
    3 水介质有着对灭火十分有利的物理特性。它有高的热容(4.2J/g·K)和高的汽化潜能(2442J/g),可以从火焰或可燃物上吸收大量的热量;水汽化时体积膨胀1700倍,可以稀释火灾周边的氧气和可燃蒸汽。对于微细雾滴形式的水,灭火效率会更高,因为水的表面积大大增加,有利于吸热和汽化;
    细水雾是指体积累积分布粒径Dv0.99小于400μm的水雾。细水雾系统用水省,水源更容易获取。通常,常规水喷雾用水量是水喷淋的70%一90%,而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用水量通常为常规水喷雾的20%以下;降低了火灾损失和水渍损失;鉴于细水雾的辐射热阻隔作用,可以有效阻隔热量的传播,减少了火灾区域热量的传播;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雾滴粒径更小,电气绝缘性能较好,可以更有效扑救带电设备;细水雾灭火与气体灭火系统比较具有如下优点:气体灭火系统在半敞开通风情况下将变得效率低下或失效,所以对保护场所提出了密闭和承压的要求。而细水雾系统能够承受一定限度的自然(或主动)通风,在喷放时,保护区内为常压,因此并不要求环境密闭;细水雾对环境影响小,细水雾对保护空间内的设备冷却作用明显,可以有效避免高温造成的结构件变形或损坏,并很大程度上避免复燃;细水雾对人体无害,可用于有人的场所,因此细水雾灭火系统在适用范围内的使用是优势明显的;
    在过去的十多年时间里,细水雾系统已经或正在被发展用于船舶发动机舱、马达室、工业企业油库、大型客轮客舱、文化遗产(如木质教堂、图书档案馆等)、电缆隧道、电气地下室、计算机房、通讯机房以及电气设备室和电子设备场所的分区保护系统、发动机房的全淹没与局部应用结合的系统等。我国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进行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研究开发和试验工作,并列为国家“九五”科技攻关项目,参照美国消防协会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标准》
NFPA750,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开展各项研发工作,至此已经相继开发出完整的细水雾灭火系统,且有系列化产品问世及应用。目前北京、浙江、湖北、河南、湖南等省市的主管部门已制定或正在制定相应的细水雾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为此,本规范对有色金属工程中适用细水雾的场所推荐选用细水雾灭火系统。随着国家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的制定与实施,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必将在工程建设领域进一步推广;
    4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一2006第8.5.1-5条规定:设置有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办公楼、检验楼、化验楼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设施,在本规范中面积限定为4500m²,原因如下:①工厂办公楼的可燃物(纸张)种类单一,数量较少,一般有人职守且人员熟悉办公环境,便于早期发现火警,及时疏散和有效扑救;②大多数独立设置的小型办公楼,其单层面积一般在1000m²左右,且层数不超过5层,设有室内消火栓灭火系统。面积较大的建筑一般都是将多个功能汇集于一体,而且会以防火分区予以分隔,因此出现火灾窜通的可能很小。③在我国有色金属行业多年的实践中,没有发生过因办公楼等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影响生产的案例。综合以上原因,将原标准3000m²面积予以适当扩大50%,即面积不大于4500m²的此类建筑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 根据有色金属企业的特点,主控制室、主配电室、中大型计算机房等场所很少发生火灾,另外随着自动化程度的提高,屋内的设备越来越小巧精致。因此本规范不再按面积大小要求是否设置固定灭火系统,一方面提出24小时有人值守的场所可不设固定灭火系统,另一方面只要是对安全生产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又可能会出现无人值守的情况,则规定宜设置固定灭火系统;
    6 用于燃油类的灭火可在水基灭火系统中添加其他类型的灭火剂或使水呈雾化状,从而实现更高的灭火效率减少灭火中的缺欠与不足;
    7 在生产中许多环节必须是连续贯通的,如胶带输送机把物料从一个车间输送到另一个车间,在防火分区处不可能用实体分隔物封死,而此时只能以水幕对实体防火分隔无法封闭的局部开口部位予以隔断;
    8 储油量<2m³的地下封闭液压站、润滑站;储存闪点大于等于60℃的柴油≤10m³、重油≤20m³的储油间的自动灭火系统设置,可参考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
    9 在有色金属板带箔材加工厂的轧机(包括油地下室)的自动灭火系统上,当采用水喷雾、细水雾等灭火系统时,应避免水液进入油系统,避免影响产品表面质量。
7.5.2 各类自动灭火系统设计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要求,主要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幕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6的有关规定。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的有关规定,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和《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等标准。
    目前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和《高、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两个标准均在修订中,拟合并统一为《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待新标准正式发布实施后,应符合新标准的相关规定。
7.5.3 目前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国家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规范》正在编制中,有关细水雾系统的设计、控制等要求,应符合该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应结合有色金属工程的自身特点,综合加以考虑选用:
    1 有色金属工业生产环境中普遍具有较强的酸性、碱性腐蚀性的介质,对于各类管件、器材的危害很大,甚至使其丧失功能,或引发安全事故。另外,有色金属冶金物料准备、火法治炼等厂房的局部区域,常有较浓烈的烟尘逸散,会使管道、喷头造成封堵,凡此种种不利条件,必将影响到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应用效果。鉴于上述特点在有色金属工程中较为突出,因此强调应采取相应可靠的防护技术措施。条文中关于中腐蚀、强腐蚀的腐蚀性分类定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的有关规定;
    受生产工艺需求或场地条件影响,有色金属工程当厂房(仓库、设施)配置较为零散,有些项目占地面积大,发生火灾的部位有时难以确定,人员难以接近火灾现场。为此从合理配置资源,有利于日常管理原则出发,可配置瓶组式细水雾水枪、细水雾消防车、各类移动式细水雾灭火装置。应可依据相关审批管理规定,参照具有资质的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或参数进行设计;
    对主控制室,变配电系统、电气设备间、柴油发电机室等火灾危险场所(大多属于电气设备、使用可燃油空间),配置密集紧凑,如遇火灾要求既快速灭火,又应尽量减小水渍损失。若干研究表明,细水雾对弱电电路板的影响小,采用工作压力较大(不小于5MPa)的细水雾灭火用水量小、雾动速度快、穿透能力强,特别适用于以上场所及电缆夹层等深位火灾;另外,由于雾的粒径小,雾动速度快,在扑灭油类火时,水雾能够使液面乳化形成不燃的乳化液可有效阻止液体复燃,所以在电气设备间、柴油发电机房、油库等场所适宜采用高压细水雾开式灭火系统;
    2 通过对有色金属工程防火分区设置特点的研究,在一些单、多层工业厂房、带式输送机通廊、地下通廊等工艺生产中的特定空间内,当无法设置实体防火墙满足防火分隔时,可采取高压细水雾封堵分隔来达到有效阻隔火源的目的。鉴于有关单位实验研究证明,细水雾灭火系统遇到火情时能够有效隔离火源,且在平时也不会影响设备的正常工作及人员的通行,并明确提出了细水雾封堵分隔系统可以取代或改善防火卷帘等的防火分隔效果。该成果可参见“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J41/T074(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中提出的“细水雾封堵分隔”技术【water mist compartmentation】以及相关试验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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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63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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