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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消防供配电
10.1.1 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烟与排烟设施、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设备,其供电电源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
10.1.2 消防水泵的供电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所规定的一级负荷供电要求。当只具备二级负荷供电时,应设置柴油机驱动的备用消防水泵。
10.1.3 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防烟与排烟设施、消防水泵房等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处实现自动切换。其供电线路宜采用耐火电缆或经耐火处理的阻燃电缆。
10.1.4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和线路应有明显标志。消防供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0.1.5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选择和线路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10.1.2 消防水泵的供电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所规定的一级负荷供电要求。当只具备二级负荷供电时,应设置柴油机驱动的备用消防水泵。
10.1.3 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防烟与排烟设施、消防水泵房等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处实现自动切换。其供电线路宜采用耐火电缆或经耐火处理的阻燃电缆。
10.1.4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和线路应有明显标志。消防供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0.1.5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选择和线路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0.1.1 本条是对消防设备用电负荷等级的原则规定。消防用电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规定。二级负荷供电系统原则上要求由两回相互独立的电源线路供电。但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也可由一回10(6)kV及以上电压级的专用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供电,另由企业自备应急电源,解决事故条件下少量关键负荷的供电。
从保障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和节约投资出发,本条所列用电负荷应按不低于二级负荷的要求供电。当用户所在地区电网系统具备提供一级负荷的供电条件时,本条所列用电负荷宜按一级负荷供电。这是符合我国有色企业现状的。
注:《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修订稿已将“二级”的称谓改为“重要”,将“一级”的称谓改为“关键”。待新版正式公布实施后,按照对应称谓执行。
10.1.2 消防水泵是消防系统中的重要用电负荷,保证其供电的可靠性对于及时灭火减少火灾的损失是非常重要的。有色企业一般均有两回路供电电源,传统上是由电源系统开始到各级变(配)电所均采取分列运行方式,变压器、母线分段,并在不同母线段之间设置(自动或手动)母联开关。对于各级线路的敷设也作出了相应的安全规定,以确保一回线路故障时一般不会影响另一条线路的正常运行,且在线路末级配电装置处,设有两路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如此看来,这样的两回路电源是可以保证消防水泵的供电要求的。当然,如有条件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再获取独立于本供电系统的同一电压级的另一路电源(如自备电厂、自备柴油发电机站、余热发电机组以及邻近企业或车间等),或采用柴油机驱动的消防水泵也是可行的。
10.1.2 消防水泵是消防系统中的重要用电负荷,保证其供电的可靠性对于及时灭火减少火灾的损失是非常重要的。有色企业一般均有两回路供电电源,传统上是由电源系统开始到各级变(配)电所均采取分列运行方式,变压器、母线分段,并在不同母线段之间设置(自动或手动)母联开关。对于各级线路的敷设也作出了相应的安全规定,以确保一回线路故障时一般不会影响另一条线路的正常运行,且在线路末级配电装置处,设有两路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如此看来,这样的两回路电源是可以保证消防水泵的供电要求的。当然,如有条件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再获取独立于本供电系统的同一电压级的另一路电源(如自备电厂、自备柴油发电机站、余热发电机组以及邻近企业或车间等),或采用柴油机驱动的消防水泵也是可行的。
10.1.3 本条所列的消防用电场所和用电设备,是消防系统中的重要环节,在火灾发生之后其供电是不允许中断的。双电源供电电源切换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中进行,有利于克服供电线路的中间环节在火灾发生时可能出现的故障隐患,提高供电可靠性。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当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之规定,除保证消防供电系统的可靠供电外,消防配电线路采用耐火、或经耐火保护处理的阻燃电缆是非常必要的。
10.1.4 鉴于有色企业用电设备及其供电线路庞杂,运行环境大多较为恶劣,故障率也较高,对消防系统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对其回路和独立设置的消防配电设备做明显标志,有利于日常运行、维护和安全检查,提高系统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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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
- 4 生产工艺的基本防火要求
- 4.1 一般规定
- 4.2 采矿
- 4.3 选矿
- 4.4 原料场
- 4.5 火法冶金
- 4.6 湿法冶金
- 4.7 熔盐电解
- 4.8 有色金属及合金的加工
- 4.9 烟气制酸
- 4.10 燃气、助燃气体设施和燃油设施
- 4.11 煤粉制备
- 4.12 锅炉房及热电站
- 4.13 其他辅助设施
- 5 总平面设计
- 5.1 总平面布置
- 5.2 厂区道路和消防车道
- 5.3 管线布置
- 6 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 6.1 安全疏散
- 6.2 建筑构造
- 6.3 厂房(仓库)防爆
- 7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施
- 7.1 一般规定
- 7.2 厂区室外消防给水
- 7.3 室内消防给水
- 7.4 矿山消防给水
- 7.5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
- 7.6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泵房
- 7.7 消防排水
- 8 采暖、通风、除尘和空气调节
- 8.1 一般规定
- 8.2 采暖
- 8.3 通风
- 8.4 除尘
- 8.5 空气调节
- 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0 电气
- 10.1 消防供配电
- 10.2 变(配)电系统
- 10.3 电缆及其敷设
- 10.4 防雷和防静电
- 10.5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 附录A 有色金属冶炼炉事故坑邻近钢柱的耐火稳定性验算
- A.1 判别规定
- A.2 温度计算
- A.3 作用效应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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