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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采暖


8.2.1 氧气站、氢气站、天然气站、氨压缩机室、油库、蓄电池室、化学品库及煤粉制备(封闭式)车间等甲、乙类厂房(仓库),严禁采用电散热器或明火采暖。
8.2.2 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仓库)内应采用表面光滑易清扫的散热器;散热器采暖的热媒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媒为热水时,不应超过130℃;
    2 热媒为蒸汽时,不应超过110℃;
    3 煤焦输送通廊,不应超过160℃。
8.2.3 变(配)电室采暖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暖管道不应穿越变压器室,不宜穿过无关的电气设备间,当确需穿过时采暖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且应采取隔热措施;
    2 当配电室、蓄电池室需要采暖时,应采用可焊接的散热器,室内采暖管道应焊接连接,不应设置法兰、丝扣接头和阀门。
8.2.4 采暖管道不得与可燃气体管道及闪点小于或等于120℃的可燃液体管道在同一条管沟内平行或交叉敷设。
8.2.5 厂房(仓库)内采暖管道、构件及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8.2.6 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或电采暖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8.2.1 有色金属工程品种繁多、工艺复杂,存在易燃、易爆性气体(氢气、氧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乙炔等)、金属粉尘(铝粉、镁粉、锌粉、羟基镍粉等)、各类燃油(煤油、重油等)、各类化学物品(氨、氯、硝酸)以及煤粉等,这些易燃、易爆物品遇高温、明火就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为此特制定本条规定。
8.2.2 为防止可燃粉尘、纤维聚集于散热器而自燃起火,应严格限制散热器的温度。热水采暖温度比较稳定,蒸汽采暖温度变化比较大,因此,本条规定采暖热媒为热水时,不应超过130℃;而采暖热媒为蒸汽时,不应超过110℃。运煤通廊采暖耗热量很大,有时采暖散热器布置困难,需要提高采暖热媒温度。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规定,运煤建筑的蒸汽采暖散热器表面温度不应超过160℃,此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10.2条规定不一致,但更加符合有色金属行业具体情况,因此为本款采用。但煤粉制备生产厂房的采暖热媒温度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8.2.3 变压器室不允许采暖管道穿过,是基于采暖管道一旦漏水、漏气,或烘烤电器设备,容易造成电器短路或火灾事故;其他配电装置等设备间有各种电器设备、仪器、仪表和高压电缆,同样需要对采暖管道的接口提出较严格要求。在严寒和寒冷地区,为保证工作条件,配电室、蓄电池室冬季设采暖设施,要求这些房间的散热器及管道全部为焊接连接,避免漏水、漏气,防止引起电器短路等事故。铸铁散热器不能焊接,且容易漏水,因此规定应采用可焊接的散热器(如钢制排管散热器)等。且管道的保温隔热材料宜采用不燃烧材料。
8.2.4 依据国家现行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制定。
8.2.5 本条是对生产厂房内的采暖管道、构件和保温材料作出防火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都能做到。本规定不包括辅助设施及民用建筑的采暖管道、构件和保温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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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63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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