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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煤粉制备
4.11.1 煤粉制备系统的启动、切换、暂停和正常运行等所有工况下均应处于惰性气氛之中。惰性气氛的最高允许氧含量(氧的体积份额%)应根据所选用的煤种、所在的区域环境等条件,按国家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煤和制粉系统防爆技术规程》DL/T 5203的有关要求加以确定。
4.11.2 按惰性气氛设计的制粉系统,应设置监测和控制氧或惰性介质含量的装置,以及温度、压力、一氧化碳的在线监测、报警和应急切换装置。
4.11.3 磨制煤粉系统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烘干煤粉的干燥介质宜采用烟气,磨煤机(或系统末端)的最高允许氧含量(氧的体积份额%):烟煤应小于14%;褐煤应小于12%;
2 入磨煤机的烟气应先经过火花捕集器,并应在磨煤机的入口处设置上限温度的监控装置;
3 对磨煤机出口气粉混合物的上、下限温度应设置监控装置,其上、下限值应按不同煤种、干燥介质以及磨机类型等因素加以确定;当磨制混合品种煤粉时,其上限温度值应按其中最易爆的煤种确定;
4 制粉系统末端介质的最低温度,应保证无水分凝结和煤粉粘附,对于直吹式系统,其最低温度应比其露点高2℃;对于贮仓式系统,其最低温度应比其露点高5℃。
4.11.4 煤粉制备系统中除压力容器外,所有煤粉容器、与容器连接的管道端部和拐弯处,均应设置泄爆装置(泄爆孔或泄爆阀),泄爆装置的位置及朝向应确保泄爆时不得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泄爆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 15605的有关规定。
4.11.5 煤粉制备系统的装置、管道及其连接应平整、光滑避免煤粉积聚,宜对煤粉管道等的清理配备吹扫系统。
4.11.6 煤粉输送管道应避免水平方式敷设,水平夹角不应小于45°,其最小负荷工况设计流速不应小于15m/s;当管道水平夹角不可避免小于45°布置时,其额定负荷工况设计流速不应小于25m/s。
4.11.7 煤粉输送管道及储罐应采用抗静电材料,所有设备和管道均需接地,法兰间应避免出现绝缘,布袋收尘器应采用抗静电滤袋。
4.11.8 煤粉制备厂房宜为单层结构,屋顶宜采用轻型结构;当采用多层结构时,宜采用框架结构,厂房宜选用开敞式建筑。
4.11.9 煤粉制备各类装置、设备的供配电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4.11.10 煤粉制备系统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应符合本规范第7.5节有关规定。
4.11.2 按惰性气氛设计的制粉系统,应设置监测和控制氧或惰性介质含量的装置,以及温度、压力、一氧化碳的在线监测、报警和应急切换装置。
4.11.3 磨制煤粉系统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烘干煤粉的干燥介质宜采用烟气,磨煤机(或系统末端)的最高允许氧含量(氧的体积份额%):烟煤应小于14%;褐煤应小于12%;
2 入磨煤机的烟气应先经过火花捕集器,并应在磨煤机的入口处设置上限温度的监控装置;
3 对磨煤机出口气粉混合物的上、下限温度应设置监控装置,其上、下限值应按不同煤种、干燥介质以及磨机类型等因素加以确定;当磨制混合品种煤粉时,其上限温度值应按其中最易爆的煤种确定;
4 制粉系统末端介质的最低温度,应保证无水分凝结和煤粉粘附,对于直吹式系统,其最低温度应比其露点高2℃;对于贮仓式系统,其最低温度应比其露点高5℃。
4.11.4 煤粉制备系统中除压力容器外,所有煤粉容器、与容器连接的管道端部和拐弯处,均应设置泄爆装置(泄爆孔或泄爆阀),泄爆装置的位置及朝向应确保泄爆时不得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泄爆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 15605的有关规定。
4.11.5 煤粉制备系统的装置、管道及其连接应平整、光滑避免煤粉积聚,宜对煤粉管道等的清理配备吹扫系统。
4.11.6 煤粉输送管道应避免水平方式敷设,水平夹角不应小于45°,其最小负荷工况设计流速不应小于15m/s;当管道水平夹角不可避免小于45°布置时,其额定负荷工况设计流速不应小于25m/s。
4.11.7 煤粉输送管道及储罐应采用抗静电材料,所有设备和管道均需接地,法兰间应避免出现绝缘,布袋收尘器应采用抗静电滤袋。
4.11.8 煤粉制备厂房宜为单层结构,屋顶宜采用轻型结构;当采用多层结构时,宜采用框架结构,厂房宜选用开敞式建筑。
4.11.9 煤粉制备各类装置、设备的供配电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4.11.10 煤粉制备系统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应符合本规范第7.5节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4.11.1 煤粉制备是将原煤加工成粉状物,并按设计的流量,在稀相或浓相条件下连续将其输送至用户。煤粉制备中会出现诸多火灾危险性因素,诸如:某些原煤磨碎时释放出可燃气体,可能聚集并形成易爆炸杂混物;某些可燃气形成游离基能促进煤粉自燃;煤粉容器、管道内存在死角极易聚集粉尘;经空气加压的煤粉设备发生自然的周期更短等,因此必须在煤粉制备工序各个环节上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潜在的火情危险。
当前尚无煤粉制备防火、防爆安全的通用标准,仅在相关的标准中有所触及,诸如相关的《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高炉喷吹烟煤系统防爆安全规程》GB16543和电力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煤和制粉系统防爆技术规程》DL/T5203一2005以及煤炭行业标准《煤粉生产防爆安全技术规范》MT/T714一1997等标准,可以作为煤粉制备的防火、防爆设计的主要采用(参考)标准。为方便对本规范的理解、执行,现将标准《火力发电厂煤和制粉系统防爆技术规程》DL/T5203一2005中相关规定引出:
“3.3.4 惰性气氛(inert atmosphere)就爆炸而言,当最高允许氧含量达到煤粉云不能点燃时,即处于惰性气氛。在大气压力下,以湿气容积百分数计的最高允许氧含量:对于褐煤,为12%;对于烟煤,为14%。”
“4.1.5 防爆设计应根据媒质、系统和设备情况,采用下列方式之一:1 使系统的启动、切换、停运和正常运行等所有工况下均处于惰性气氛。2 设备和其他部件按抗爆炸压力或抗爆炸压力冲击设计。3 装设爆炸泄压装置,设备和其他部件按减压后的最大爆炸压力设计。”
“4.1.6 按惰性气氛设计的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1 在设备内或设备末端湿气混合物中的最高允许氧含量(氧的体积份额%)不应大于表4.1.6的规定。2 在系统的启动、切换、停运和正常运行等所有工况下最高允许氧含量应满足表4.1.6的规定。3 按惰性气氛设计的系统应有监测和控制氧(或惰性介质)含量的装置。”
“4.1.10 制粉系统的介质应设计成只能单向流动,即从燃料和干燥剂入口向排出点(炉膛或输送收集系统)流动。”
(以上摘录供理解煤粉制备防火、防爆有关条文时参考)
4.11.3 磨制煤粉系统防火防爆的主要规定:
1 选用烟气或热风做烘干介质,都应对介质的含氧量进行控制,实践表明在O2含量小于16%的气体中,煤粉一般不会引起爆炸(系统处于惰化气氛)。但从操作管理的角度上,有效要求O2含量应小于12%。该安全措施依据煤炭行业标准《煤粉生产防爆安全技术规范》MT/T714一1997的有关规定并参考《冶金工程设计》和《钢铁厂工业炉设计手册》的有关论述制定;
2 应防止烟气中有火星带入,且应控制入口烟气过高的温度;
3 磨煤机出口的气粉混合物温度应作控制,有关磨煤机出口的气粉混合物温度最大值的控制,需要根据煤的品种、制粉系统类别以及干燥介质等不同条件加以确定,相关要求可依据国家现行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中第6.2节锅炉煤粉系统的有关规定执行;
4 控制制粉系统末端介质的最低温度,应能保证该区域不出现冷凝、粘结等煤粉聚集发生。
4.11.4 煤粉生产中各类装置设施的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及《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15605和《高炉喷吹烟煤系统防爆安全规程》GB16543的有关规定,并参照我国煤炭行业标准《煤粉生产防爆安全技术规范》MT/T714一1997的有关规定执行。煤粉制备工艺系统一般设置泄爆孔(阀)位置为:磨煤机出口、选粉机、煤粉收集器、除尘器、煤粉仓、输送装置(含管道)等处,并应避免危及人身安全。
由于无烟煤发生爆炸的可能性极小,因而在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煤和制粉系统防爆技术规程》DL/T5203一2005中第4.1.4条规定:“无烟煤制粉系统内的设备和部件可不采取防爆措施”,此可供设计参考执行。
4.11.5 对煤粉管道及时进行清扫,是避免系统在停运时煤粉聚集而引起自燃爆炸,防止事故发生。清扫风可以是原来的输送风,也可以设置其他的气源,根据系统特点确定。以上依据电力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煤和制粉系统防爆设计技术规程》DL/T5203一2005第4.6.5条及条文说明加以制定。
4.11.6 有关煤粉制备管道布置及相关要求是依据煤炭行业标准《煤粉生产防爆安全技术规范》MT/T714一1997等相关规范的有关规定加以制定。
4.11.7 布袋收尘器要求采用抗静电材质,可避免静电打火发生燃爆事故。此外,常规情况下煤粉制备系统还需要在原煤仓进口处设置除铁装置,防止铁器撞击出现火花引起燃爆事故。上述安全防护等措施除依据有关规范规定外,并参考《冶金工程设计》(冶金工业出版社,2006.6)的有关论述加以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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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术语
- 3 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
- 4 生产工艺的基本防火要求
- 4.1 一般规定
- 4.2 采矿
- 4.3 选矿
- 4.4 原料场
- 4.5 火法冶金
- 4.6 湿法冶金
- 4.7 熔盐电解
- 4.8 有色金属及合金的加工
- 4.9 烟气制酸
- 4.10 燃气、助燃气体设施和燃油设施
- 4.11 煤粉制备
- 4.12 锅炉房及热电站
- 4.13 其他辅助设施
- 5 总平面设计
- 5.1 总平面布置
- 5.2 厂区道路和消防车道
- 5.3 管线布置
- 6 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 6.1 安全疏散
- 6.2 建筑构造
- 6.3 厂房(仓库)防爆
- 7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施
- 7.1 一般规定
- 7.2 厂区室外消防给水
- 7.3 室内消防给水
- 7.4 矿山消防给水
- 7.5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
- 7.6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泵房
- 7.7 消防排水
- 8 采暖、通风、除尘和空气调节
- 8.1 一般规定
- 8.2 采暖
- 8.3 通风
- 8.4 除尘
- 8.5 空气调节
- 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0 电气
- 10.1 消防供配电
- 10.2 变(配)电系统
- 10.3 电缆及其敷设
- 10.4 防雷和防静电
- 10.5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 附录A 有色金属冶炼炉事故坑邻近钢柱的耐火稳定性验算
- A.1 判别规定
- A.2 温度计算
- A.3 作用效应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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