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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燃气、助燃气体设施和燃油设施


4.10.1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储配与供应的防火安全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有关规定;乙炔生产、输配的防火安全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乙炔站设计规范》GB 50031的有关规定。
4.10.2 煤气的生产、输配设施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 5019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4.10.3 燃气的调压放散作业,应设置燃烧放散装置及防回火设施。在放散管顶部以燃烧器为中心、半径为30.0m的球体范围内,严禁其他可燃气体放空。
4.10.4 氧气、氢气生产及输配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以及《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 16912、《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等的有关规定。
4.10.5 在燃气、助燃气生产工艺系统(车间)中,对露天设置且具有相应的检测、监控安全操作系统的生产装置(设备),其相互之间及其与生产厂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露天设备之间净距离不宜小于2.0m;
    2 露天设备与所属厂房之间的净距离不宜小于3.0m。
4.10.6 煤气柜应设置低压和高压报警及放散装置。
4.10.7 桶装丙类油品库宜独立建造,并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层建筑;门应采用外开门或推拉门,门的净宽度应大于2.0m。应设置高于室内地坪的斜坡式门槛,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库房内应有良好的通风、防爆、防雷设施。
    燃油储存其他装置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有色金属生产中,大量使用易燃、可燃(助燃)气体、可燃液体,它们是冶金生产中主要或辅助的燃料或者原料(还原剂)。常用的主要有: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及氧气、氢气,还有柴油、重油、轻油等,其贮存、输送、使用是防火设计的重点内容。燃气、助燃氯和燃油设施的防火设计是结合有色金属工程的实际,以现行国家相关标准为主要依据加以制定的。
4.10.3 燃气的调压放散,应设置燃烧放散装置及防回火设施。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的有关规定加以确定,在放散管顶部的燃烧器为中心半径30m的球体范围内,严禁有其他可燃气体放空,防止相互波及引起危害。
4.10.4 氧气生产、存储及输送的防火安全要求,除条文规定外,尚可参考部委行业标准《氧气安全规程》1988.12冶金部标准(冶安环字第856号文)。
4.10.5 燃气、助燃气的生产车间或系统中,其各类生产装置(设备)主要有冷却塔、洗涤塔、吸附装置、除尘器、反应槽、中间储罐等,通常这些生产设备都各自设置了相应的检测、监控等自动化操作装置,并且经常有巡视(操作)人员,防火安全是可以得到充分保证的。因此,该类生产装置(设备)可以不比照仓库或储罐区的可燃、易燃的露天装置来决定相互间的防火间距,而根据工艺生产配置和必要的检修场地需求,较紧凑地确定系统内部各类生产装置(设备)的合理间距,既确保生产(检修)的消防安全,又节约了场地的面积,也是对相关规定的补充与完善。
    本条规定只涉及到可燃、助燃气体生产装置(设备)露天布置的防火间距要求,对于可燃、助燃气体生产装置(设备)的平、剖面配置及管道的敷设等技术要求,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及《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等有关规定。
4.10.7 从有利于桶装油的装卸和防护安全,采用独立建造的单层建筑。从安全疏散方便出发,应设外开门或推拉门。为防止油品泄露,应设置斜坡式门槛,门槛高度不宜小于0.25m,且选用不燃烧体制作,此外,库房应设置防爆、防雷等设施。
    燃油的其他贮存设施,如采用立式或卧式金属油罐进行贮存,其安全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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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63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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