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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厂房(仓库)防爆
6.3.1 具有熔融状态的粗金属(熔渣)作业区,其厂房屋面防水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应有防止天窗、天沟、水落管等雨水飘落、渗漏的可靠措施;作业区地坪标高宜高出室外地面标高。
6.3.2 对可能放散爆炸危险介质的厂房(仓库),应采取避免爆炸危险性介质积聚的构造措施,宜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环境。当厂房(仓库)使用或产生氢气时,对厂房(仓库)顶部可能聚集氢气的封闭区域,应有可靠的导流、排放措施。
6.3.3 厂房(仓库)的防爆及泄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6.3.2 对可能放散爆炸危险介质的厂房(仓库),应采取避免爆炸危险性介质积聚的构造措施,宜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环境。当厂房(仓库)使用或产生氢气时,对厂房(仓库)顶部可能聚集氢气的封闭区域,应有可靠的导流、排放措施。
6.3.3 厂房(仓库)的防爆及泄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6.3.1 有色金属生产中,位于熔融体金属(熔渣)的作业区域内,一旦水与液态锍(熔渣)相遇,水被突然汽化膨胀,在某些封闭条件下,将产生极为猛烈的爆炸,引起重大火灾事故。2007年8月19日某企业发生“8·19”事故,铝液外溢进入地下水坑而发生爆炸,致厂房倒塌伤亡达79人的惨痛悲剧发生。为防止这类爆炸事故的发生,该类生产车间或场所必须消除潜在的水患,条文中对室内地坪标高限定,通常应高出室外地面0.25m以上,防止暴雨时厂房被倒灌。还要求严防厂房屋面漏雨和天窗飘雨。值得注意的是当前不少热加工厂房的开敞式通风天窗,在暴风骤雨的情况下多会进雨水。设计中应采取更为严密、可靠的防排水措施,如选用防飘雨性能的天窗,压型板屋面良好的坡度及构造,屋面水落管不宜进入厂房等。
另外,还应当确保厂房熔融体作业区域内不得设有积水坑、沟槽等设施,防止留下隐患。
6.3.2 使用、产生可燃气体、助燃气体、易挥发的液体、金属粉末、煤粉等介质场所,工程设计应尽可能采用开敞式,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依据可燃气体与空气的不同密度合理地设置排风口。在使用或产生氢气的场所,可利用氢气的特性,在厂房的顶部设导流、排放孔。此外对可能泄漏、易聚集且封闭的场所,应设置检测、报警、切断、连锁以及通风等装置。
6.3.3 厂房(仓库)的防爆、泄压以及紧急疏散出口等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在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区域,对工作人员经常值守的房间(含安全出口)应设置防爆设施一防爆墙(本规范第6.2.3条、第6.2.4条中有规定)。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墙或加筋砌体结构,作为抵御爆炸危险的防护设施,确保生命及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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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
- 4 生产工艺的基本防火要求
- 4.1 一般规定
- 4.2 采矿
- 4.3 选矿
- 4.4 原料场
- 4.5 火法冶金
- 4.6 湿法冶金
- 4.7 熔盐电解
- 4.8 有色金属及合金的加工
- 4.9 烟气制酸
- 4.10 燃气、助燃气体设施和燃油设施
- 4.11 煤粉制备
- 4.12 锅炉房及热电站
- 4.13 其他辅助设施
- 5 总平面设计
- 5.1 总平面布置
- 5.2 厂区道路和消防车道
- 5.3 管线布置
- 6 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 6.1 安全疏散
- 6.2 建筑构造
- 6.3 厂房(仓库)防爆
- 7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施
- 7.1 一般规定
- 7.2 厂区室外消防给水
- 7.3 室内消防给水
- 7.4 矿山消防给水
- 7.5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
- 7.6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泵房
- 7.7 消防排水
- 8 采暖、通风、除尘和空气调节
- 8.1 一般规定
- 8.2 采暖
- 8.3 通风
- 8.4 除尘
- 8.5 空气调节
- 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0 电气
- 10.1 消防供配电
- 10.2 变(配)电系统
- 10.3 电缆及其敷设
- 10.4 防雷和防静电
- 10.5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 附录A 有色金属冶炼炉事故坑邻近钢柱的耐火稳定性验算
- A.1 判别规定
- A.2 温度计算
- A.3 作用效应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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