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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变(配)电系统
10.2.1 电抗器的磁距范围内不应有导磁性金属体,无功补偿(含滤波装置FC和静态无功补偿装置SVC)的空心电抗器安装在室内时,应设强迫散热系统。
10.2.2 当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室外油浸变压器,其外廓之间的防火间距小于表10.2.2中的规定值时,应设置防火隔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度应大于变压器油枕;
2 当电压为35kV~110kV时,长度应大于贮油坑两侧各0.5m;当电压为220kV时,长度应大于贮油坑两侧各1.0m;
3 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单台油量为100kg及以上的室内油浸变压器,宜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10.2.4 室外充油电气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个油箱的充油量在1000kg 以上时,应设置贮油或挡油设施。当设置容纳油
量20%的贮油或挡油设施时,还应设置将油排至安全处的设施。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
应设置能容纳全部油量的贮油或挡油设施;
2 设置油水分离设施的总事故贮油池时,其容量宜按最大一个油箱容量的60%确定;
3 贮油或挡油设施的平面尺寸,应大于充油电气设备外廓每边各1.0m。
10.2.5 变(配)电所内的控制室、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以及电缆夹层,不应通过与其功能要求无关的管道和线路。当采用集中通风系统时,不宜在配电装置等电气设备的正上方敷设风管。
10.2.6 变(配)电所内通向电缆隧(廊),道或电缆沟的接口处,控制室、配电室与电缆夹层和电缆隧(廊)道等之间的电缆孔洞,电缆夹层、电气地下室和电缆竖井等电缆敷设区,应采用防火分隔及封堵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2.9条的要求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电缆竖井宜每隔7.0m或按建(构)筑物楼层设置防火封堵分隔;
2 电缆、电缆桥架在穿过建(构)筑物或电气盘(柜)的孔洞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
3 电缆局部涂刷防火涂料或局部采用防火包(带)、防火槽盒进行封堵。
10.2.7 10kV及以下变(配)电所或电气室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及电缆防火等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的有关规定。
10.2.2 当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室外油浸变压器,其外廓之间的防火间距小于表10.2.2中的规定值时,应设置防火隔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度应大于变压器油枕;
2 当电压为35kV~110kV时,长度应大于贮油坑两侧各0.5m;当电压为220kV时,长度应大于贮油坑两侧各1.0m;
3 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表10.2.2 室外油浸变压器外廓之间的防火间距(m)
10.2.3 室内配置有单台油量为100kg以上的电气设备时,应设置贮油或挡油设施,其容积宜按油量的20%设计,并应设置将事故油排至安全处的设施。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能容纳100%油量的贮油设施。单台油量为100kg及以上的室内油浸变压器,宜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10.2.4 室外充油电气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个油箱的充油量在1000kg 以上时,应设置贮油或挡油设施。当设置容纳油
量20%的贮油或挡油设施时,还应设置将油排至安全处的设施。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
应设置能容纳全部油量的贮油或挡油设施;
2 设置油水分离设施的总事故贮油池时,其容量宜按最大一个油箱容量的60%确定;
3 贮油或挡油设施的平面尺寸,应大于充油电气设备外廓每边各1.0m。
10.2.5 变(配)电所内的控制室、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以及电缆夹层,不应通过与其功能要求无关的管道和线路。当采用集中通风系统时,不宜在配电装置等电气设备的正上方敷设风管。
10.2.6 变(配)电所内通向电缆隧(廊),道或电缆沟的接口处,控制室、配电室与电缆夹层和电缆隧(廊)道等之间的电缆孔洞,电缆夹层、电气地下室和电缆竖井等电缆敷设区,应采用防火分隔及封堵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2.9条的要求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电缆竖井宜每隔7.0m或按建(构)筑物楼层设置防火封堵分隔;
2 电缆、电缆桥架在穿过建(构)筑物或电气盘(柜)的孔洞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
3 电缆局部涂刷防火涂料或局部采用防火包(带)、防火槽盒进行封堵。
10.2.7 10kV及以下变(配)电所或电气室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及电缆防火等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0.2.1 运行中的电抗器在一定空间(即:“磁矩”)内均有较强电磁场效应,当其安装在室内如不采取电磁防护措施时,因邻近效应和产生涡流,将对室内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或钢结构构件等产生影响,导致结构件温度升高,随着时间的累积容易引发火灾。故本条规定安装在室内时,应设置强迫散热系统。“电抗器的磁矩”应根据生产厂家提供的数据确定,并确定电抗器所安装的室内空间的合理尺寸。
10.2.2 本条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第6.6.2条、第6.6.3条及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有关规定制定的。结合有色企业变电所的特点和重要性,对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作出了不低于3.00h的规定。
10.2.3、10.2.4 这两条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第6.6.6条、第6.6.7条的有关规定制定,其目的是保证在事故状态下,绝缘油能排到安全处,限制因事故范围扩大而引发火灾的可能。
10.2.5 本条规定是基于电气控制和装置室或电缆夹层的安全运行考虑而制定的,因为气、水、油类压力管线的敷设不可避免会有管接头或阀门,一旦产生气(液)体泄漏,将对电气系统的安全运行造成威胁,易产生火灾隐患。一般情况下,本条所涉及的电气室或电缆夹层,当需要蒸汽或热水采暖时,暖气(水)管线应采用焊接管且中间不得有接头和阀门。
“当采用集中通风系统时,不宜在配电装置等电设备的正上方敷设风管”的规定,有利于确保运行维护时的人身和设备安全。
10.2.6 电缆火灾的发生概率在有色企业中相对较高,往往从一个发火点处会沿着孔洞、沟(廊)道、夹层等蔓延,殃及电气盘(柜)及设备并造成重大损失。因此防火封堵十分必要,应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设计施工。2001年10月某铜业公司就是因电缆引发火灾把整个中控室设备及系统全部烧毁,酿成重大停产事故和经济损失。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第5.1.10.3条有关规定,制定本条规定。具体实施方法见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电缆防火阻燃设计与施工》06D105和本规范第6.2节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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