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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有色金属工程的防火设计应依据工艺类型和生产介质火灾危险性特征以及环境等条件,按本规范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对于火灾危险性类别高且防火设计难度大的工艺和装置,宜通过专项防火安全论证。
4.1.2 腐蚀性环境中的有色金属厂房(仓库)的防火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的有关规定。
4.1.3 具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的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4.1.4 使用、生产及储存易燃、易爆介质等具有较高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厂房(仓库),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应划为重点设防类(乙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4.1.1 目前在自然界有70种以上已知金属元素中,通常认定除了铁、铬、锰等之外,基本都归属于有色金属类(1958年我国有关部门曾明文规定共计有64种列为有色金属)。又可细分为:轻金属(铝、镁、钠、钾、钙、锶、钡);重金属(铜、铅、锌、镍、钴、锡、锑、汞、镉、铋);贵金属(金、银、铂、钯、铑、钌、铱、锇);稀有金属(锂、铷、铯、铍、钛、锆、铪、钒、铌、钽、钼、钨、镓、铊、硒、碲、铼、铟);稀土金属(钪、钇及镧系15个元素);以及半金属(硅、锗、硒、碲、硼、砷、砹等,部分元素分类有重复);此外还有稀有放射性金属(镭、锕、钍、镤、铀等)。
    有色金属种类、产品繁多,冶金工艺流程长,生产方法复杂多样,往往一种金属(或其化合物)需要采取数种冶金方法才能获得,即便同一种金属(或其化合物)也可选用不同的冶金方法和不同的介质参与反应。为防止规范编写得过于庞杂、重复,本规范摒弃了以金属品种分类的传统方法,而采用了概括性较强的冶金生产方法分类(工艺类型)。即将有色金属分类概括分为:原料场、火法冶金(含冶金物料准备)、湿法冶金、熔盐电解,有色金属及合金的加工等12类。但是,在现实的工程设计中,却又要面对某个具体金属品种及其冶金生产工艺进行一定的对应、比照。使用本标准时,应在把握防火安全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力求认真以工艺类型为框架,以生产过程中使用或者产生可燃、易爆介质危险性特性、数量和环境条件为依据,对应、比照有关条文实施。对于火灾危险性大,工艺、装置复杂、特殊的项目,其防火设计应另外作专题调研、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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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63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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