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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消防排水
7.7.1 消防排水设计宜与生产、生活、雨水排水系统统一进行。
7.7.2 油浸变压器以及其他用油系统的消防排水应设置油水分隔设施。
7.7.2 油浸变压器以及其他用油系统的消防排水应设置油水分隔设施。
条文说明
7.7.1 在以往的化工类工厂排水系统设计中,曾因未设置消防排水而出现过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次生灾害的发生。为此,对于可能引起环境污染区位的消防污水,必须设置消防排水设施,且应使消防排水进入污水处理系统,经无害化处理后才能排放。其他设有消防给水的场所,可设置消防排水设施。考虑到大多数消防排水无污染,可进入生产、生活排水管网。总之,当有消防排水时排水管网的流量应考虑消防的排水量。
当高层厂房(仓库)设置消防电梯时,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7.7.2 变压器、油系统的消防水量往往较大,排水中含有油污,易造成污染。另外如果变压器或油系统在燃烧时还有油溢(喷)出,水面上会有油火燃烧,因此消防排水应单独设置排放。同时还须在排水设施中设油、水分隔装置,以避免火灾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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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生产工艺的基本防火要求
- 4.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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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原料场
- 4.5 火法冶金
- 4.6 湿法冶金
- 4.7 熔盐电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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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 6.1 安全疏散
- 6.2 建筑构造
- 6.3 厂房(仓库)防爆
- 7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施
- 7.1 一般规定
- 7.2 厂区室外消防给水
- 7.3 室内消防给水
- 7.4 矿山消防给水
- 7.5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
- 7.6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泵房
- 7.7 消防排水
- 8 采暖、通风、除尘和空气调节
- 8.1 一般规定
- 8.2 采暖
- 8.3 通风
- 8.4 除尘
- 8.5 空气调节
- 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0 电气
- 10.1 消防供配电
- 10.2 变(配)电系统
- 10.3 电缆及其敷设
- 10.4 防雷和防静电
- 10.5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 附录A 有色金属冶炼炉事故坑邻近钢柱的耐火稳定性验算
- A.1 判别规定
- A.2 温度计算
- A.3 作用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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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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