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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空气调节
8.5.1 空气中含有爆炸危险性介质的厂房应独立设置空调系统,并应采用直流式(全新风)空调系统。
8.5.2 空调系统的新风口应远离爆炸危险环境区域。
8.5.3 用于计算中心、主控制室、电气等室的空调机,宜布置在单独的机房内,并不应与其他无关的电缆布置在一起。
	 
    
      
8.5.2 空调系统的新风口应远离爆炸危险环境区域。
8.5.3 用于计算中心、主控制室、电气等室的空调机,宜布置在单独的机房内,并不应与其他无关的电缆布置在一起。
条文说明
    
	8.5.2 空调系统新风是为满足人的最小新风量,以及补偿排风和保持室内正压的需求确定的,规定空调系统新风口应远离爆炸和其他火灾危险区的烟气排气口,是为了人身安全和生产场所安全。
	工程设计中根据具体情况,应合理设计新风口的位置。
	8.5.3 根据调研材料,有色金属现有企业的消防安全装备和设施水平,总体上与电力、化工、制药、钢铁等行业有一定的差距,设计中执行的标准不一,为此,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提出此要求。
	    这里的计算中心、主控制室、电气室是包括了全厂性的生产指挥中心、主控制室、变配电控制室、配电装置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等重要的设备间或重要部位。推荐将空调机布置在独立的机房内,主要是便于安全运行和管理。本条不包括分体壁挂空调机和分体立柜式空调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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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
 - 4 生产工艺的基本防火要求
 - 4.1 一般规定
 - 4.2 采矿
 - 4.3 选矿
 - 4.4 原料场
 - 4.5 火法冶金
 - 4.6 湿法冶金
 - 4.7 熔盐电解
 - 4.8 有色金属及合金的加工
 - 4.9 烟气制酸
 - 4.10 燃气、助燃气体设施和燃油设施
 - 4.11 煤粉制备
 - 4.12 锅炉房及热电站
 - 4.13 其他辅助设施
 - 5 总平面设计
 - 5.1 总平面布置
 - 5.2 厂区道路和消防车道
 - 5.3 管线布置
 - 6 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 6.1 安全疏散
 - 6.2 建筑构造
 - 6.3 厂房(仓库)防爆
 - 7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施
 - 7.1 一般规定
 - 7.2 厂区室外消防给水
 - 7.3 室内消防给水
 - 7.4 矿山消防给水
 - 7.5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
 - 7.6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泵房
 - 7.7 消防排水
 - 8 采暖、通风、除尘和空气调节
 - 8.1 一般规定
 - 8.2 采暖
 - 8.3 通风
 - 8.4 除尘
 - 8.5 空气调节
 - 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0 电气
 - 10.1 消防供配电
 - 10.2 变(配)电系统
 - 10.3 电缆及其敷设
 - 10.4 防雷和防静电
 - 10.5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 附录A 有色金属冶炼炉事故坑邻近钢柱的耐火稳定性验算
 - A.1 判别规定
 - A.2 温度计算
 - A.3 作用效应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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