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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沉井法施工


7.3.1 沉井施工的地基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载力较低的地层宜采取砂换填表层土,并应分层洒水压实提高承载力,同时宜采用挖掘机和平板振动器进行分层碾压夯实,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环刀法进行干容重测定,不应小于15.5kN/m³;

        2) 采用钎探法,应选用长度为1960mm、直径为16mm的圆钢在距砂面500mm的垂直高度上自由下落,钢钎头部沉入砂垫层深度不应大于70mm;

    2 松散、软弱表土层换填前,应先开挖排水沟,并应与基坑外侧积水坑联通,沟内回填可采用碎石压实;

    3 宜在砂垫层上浇筑C20素混凝土垫层,垫层的厚度和宽度应满足地基承载力的要求;

    4 竖井刃脚内侧斜面可采用砖胎模或钢结构方法进行支撑。

7.3.2 采用人工筑岛法进行沉井施工时,人工筑岛的基本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岛面标高应比施工期最高水位高500mm以上;

    2 岛面的平面尺寸应等于沉井平面尺寸加施工护道宽度,护道宽度不宜小于2m;

    3 筑岛材料宜为当地的沙质土或黏性土。

7.3.3 沉井刃脚可用混凝土和钢板制作,其制作与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刃脚的锋角及台阶的高度、宽度与结构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刃脚的中心线应与其刃尖平面垂直,底面应平整,其误差不应大于5mm;

    2 刃脚的高度不应小于500mm,钢靴应设加强部件;

    3 刃脚在固定时其中心线与沉井井筒设计中心线偏差不应大于10mm,刃脚尖的平面应垂直于井筒设计中心线。

7.3.4 井筒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沉井制作应采取分段整体浇筑,节高不宜大于沉井直径或方形竖井宽度,其重量应小于基础承载力的80%,并应对下卧层作稳定复核计算;井壁表面应平整光滑,内外圆的半径不应大于设计规定30mm,且不应小于设计规定;

    2 管道预留洞和预埋件的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1.4条的规定;

    3 模板安装固定应采用对拉螺栓,两端应加扣件使内外模板的外侧横、立杆构件连成整体。对拉螺栓安装时应采取防渗漏措施,模板安装完成后应检查相对位置尺寸、标高、垂直度等指标。

7.3.5 护壁泥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护壁泥浆的配制应按本规范第7.4.2条的规定执行;

    2 壁后环形空间的泥浆面应高于地下最高静水位1m~2m。

7.3.6 下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刃脚处的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100%、上部混凝土强度达到70%时,可开始沉井作业。第一节井壁下沉起动时应按十字对称法清除刃脚砖砌模和钢结构,并应在连续测量的过程中进行。当发现偏沉时应及时采取纠偏措施,并应达到初始起沉的垂直度。

    2 沉井施工当穿过流砂、淤泥和卵砾石等松软不稳定地层时,宜采用不排水沉井法。

    3 施工前应进行沉井的抗浮稳定验算,并应根据可能出现的最高水位进行计算,其抗浮安全系数宜为1.10~1.25。

    4 当地层为淤泥质黏土、黏土、粉质黏土、黏质粉土时宜选用排水沉井法。

    5 施工前应验算预期的下沉深度。沉井下沉时,由沉井自重和壁厚环形空间泥浆重量所组成的主要下沉力应大于侧面阻力、正面阻力与水的浮力总和。沉井的下沉系数宜为1.05~1.15。

    6 沉井下沉前,刃脚内侧、凹槽及地梁和隔墙两侧均应打毛,打毛范围不应小于封底混凝土和底板混凝土的接触面。

    7 采用不排水沉井时井筒内的水位应高于井外地下水位1m~2m。

    8 当排水下沉时,井内可采用挖掘机或人工方式开挖,每次取土深度宜为300mm~400mm,应自井中部向四边对称取土,刃脚前的超挖距离不应大于2m;当不排水下沉时,可采用抓斗或吸泥机取土,并应配合潜水员水下冲泥、清基,配合下沉。

    9 沉井下沉时纠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沉井井壁内侧四周应设测点,及时监测沉井偏斜;

        2) 沉井周围应设永久水准点,距井口中心不应小于50m,并应进行保护;

        3) 沉井下沉前在套井内应设导向装置和纠偏设施,沉井的允许偏斜率不应大于5‰。

    10 当设计有地质改良时,应在完成沉井施工后再进行地质改良。

7.3.7 封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沉井下沉到设计深度后,应先封底、固井;

    2 当沉井采用排水封底时,终沉后,井内不应发生管涌、涌土现象;如不能保证应采用终沉后的水下封底。水下封底前沉井沉降速度不应大于10mm/8h;

    3 当采用不排水沉井封底时,井内水位应高于地下水位,封底施工完成后,应先采取排水试验;当采取降水干封底时,应待封底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停止降水;

    4 沉井井壁和底板钢筋连接,宜选用锥螺纹或直螺纹的螺栓接驳器,接驳器的力学性能应进行检测并符合设计要求。

7.3.8 壁后的填充、固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壁后的注浆应由下至上进行,再由上至下的复注,水泥浆的水灰比不应大于0.8;

    2 套井与沉井之间应灌注混凝土。

条文说明

7.3.1 本条规定了沉井施工地基处理、施工、检测、试验的方法。

7.3.2 本条规定了采用人工筑岛基本要求。

7.3.3 本条规定了沉井刃脚制作方法、施工、检测指标。由于地质差异、施工方法与经验的不同,承包方应根据掌握的地质特征、现场环境、施工经验等,对刃脚设计结构与尺寸进行验算与修正。

7.3.4 井筒制作每节高度不应大于竖井直径或长方形竖井短边长度,并对制作施工、预留洞门、预埋件等作了规定。

7.3.5 护壁泥浆是为了降低井筒下沉过程中的磨阻力,及其充填井壁与地层之间空隙防止井筒周边地层的坍塌,减少沉降量的有效措施。

7.3.6 本条是关于下沉的规定:

    1 沉井刃脚踏面宽度直接影响到竖井起始下沉与终沉施工,需要结合区域的施工经验与地层状况综合考虑计算,防止刃脚踏面宽度不合理,而导致起始突沉与终沉困难等问题;

    2 采用不排水沉井法时,需要根据竖井自重、井壁体积浮力、土体摩擦阻力计算下沉系数;在沉井法施工中,当地层存在与卵砾石、岩石层接合过渡层时,对竖井周围地层进行必要的补充勘探,了解岩石层位水平变化均势情况。当发现岩石层存在较大的水平倾斜角时,应当提前采取地质改良措施或调整下沉井施工专项方案;

    4 在排水沉井法施工中,需要根据地层状况的实际变化,采取泥浆护壁、黏土或淤泥护壁、卵石护壁。特别是在砂、卵石、卵砾石交错地层沉井施工时,需要依据地层的变化提前进行置换处理防止串浆而引起的危害。

7.3.7 本条是关于封底的规定:

    1 井筒下沉至设计深度后,通过井筒预埋注浆管,采取压注水泥砂浆置换护壁泥浆换填固井,与封底工作;

    2 在砂卵砾石地层学井施工中,井筒封底易发生涌水涌砂事件,除了采取地质改良并具有良好的止水效果外,应当采取不排水封底;

    3 采用不排水沉井封底时,井内水位应高于地下水位,防止因地下水渗流形成而导致缺陷。水下封底混凝土待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通过试排水,确认井筒的内外水力联系已隔断,方可井内排水;

    4 采用沉井法时,井壁与井底板钢筋连接宜采用螺栓接驳器(锥螺纹或直螺纹),有利于井内机械开挖或水力出土施工。

7.3.8 采用壁后空隙压注水泥浆换填与固井,可以保证沉井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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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施工规范 GB50424-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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