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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壁后注浆


9.8.1 壁后注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注浆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设备状况、施工情况等条件选择注浆材料,注浆前应进行注浆材料的试验;

        2) 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隧道状况、环境要求等合理选用单液注浆或双液注浆材料;

        3) 注浆前应按施工要求准备制浆、储浆、注浆设备,并应进行设备试运转。

    2 应根据工程地质、隧道沉降及地表沉降的控制要求进行同步注浆和二次注浆,二次注浆应一次或多次注入,注浆充填系数宜按1.3~2.5选择;

    3 注浆压力与速度应根据掘进面地质、水土压力的变化,及时调整修正注浆压力。注浆压力不宜超过被注浆部位水土压力0.15MPa,并应确保隧道管片不产生位移和损坏;

    4 注浆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V——每环的注浆量(m³);

          D——盾构机掘进切削外径(m);

          d——管片拼装成型外径(m);

          L——推进一环的距离(m);

          k——注浆量调整系数,应按地质、水土压力变化和沉降控制要求确定,系数宜为1.3~2.5。

    5 应按制定的配比拌制注浆用浆液。注浆设备及注浆器具应满足持续泵送浆液作业的能力要求;

    6 注浆设备及管路,应在停注后立即用清水冲洗干净,注浆设备应配备有压力自动控制或压力控制调节溢流阀;

    7 注浆作业应与盾构掘进施工同步,单位时间注入量应与掘进速度相匹配,并应记录注浆施工情况;

    8 壁后注浆材料应满足强度、流动性、可填充性、凝结时间、收缩率、环保等要求,并宜按地质特征合理选用,壁后注浆抗压强度宜为1MPa~5MPa,松散软弱地层宜为1MPa~2MPa,岩石层不宜超过5MPa。

9.8.2 地面沉降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路、大堤的沉降量应控制在—30mm~10mm;

    2 其他地段地表沉降量应控制在—50mm以内;

    3 应符合地方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

9.8.1 关于壁后注浆的规定:

    1 本款规定了注浆前,应对注浆材料进行试验,并根据地质状况、施工阶段与隧道情况,采取压注单液或双液浆(AB双组份);

    2 根据地质状况、隧道沉降、地面沉降实际情况,采取同步注浆或二次补注浆,二次注浆可由多次进行,关键是要达到预期的注浆效果为目标。在控制地面沉降往往需要控制注浆压力的条件下连续反复注浆,直到地面沉降得到控制并处于稳定状态为止。在砂卵砾石层或隧道渗漏水注浆时,为了控制水泥浆液的流动扩散范围宜采用压注双液浆;

    3 本款规定了注浆压力与速度需要根据掘进面地质、水土压力的变化,及时调整修正注浆压力。注浆压力不宜超过被注浆部位水土压力0.15MPa~0.20MPa,防止注浆过高导致隧道管片产生位移和损坏;

    5 根据使用要求对浆液应进行配比试验,同时还应制浆能力与注浆需求做好控制。制浆能力需要能满足在泵送作业持续进行的状态下,具有可按各种不同速率配量、拌和及泵送浆液;

    6 对拌制与注浆设备使用提出的要求,防止因清洁清洗不用时导致堵管,以保持清洁管路无堵塞;

    7~8 对注浆时间与注入量应与掘进速度保持一致,同时还应根据不同地层特性、用途,选择不同的注浆配比。

9.8.2 本条款对地面沉降控制提出的要求,不同的地段需要满足不同的沉降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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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施工规范 GB50424-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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