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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爆破成沟
10.4.1 应根据河床水文、地质条件和穿越工程的技术要求,选择植桩爆破法、埋入爆破法和裸露爆破法等爆破施工方法。
10.4.2 土石爆破炸药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最小抵抗线h<3m时,集团装药量应按下式计算:
2 当最小抵抗线h≥3m时,集团装药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集团装药量(中级炸药)(kg);
A——介质(土石)抗力系数,应符合表10.4.2-1的规定;
b——爆破作用指数的系数,应符合表10.4.2-2的规定;
h——最小抵抗线(h等于穿越深度)(m);
K——爆破每立方米土石所需药量,应符合表10.4.2-3的规定;
n——爆破作用指数,宜取1.0~1.5。
表10.4.2-1 介质(土石)抗力系数
注:1 使用低级炸药时,系数A值与中级炸药相同,爆破坚硬的岩石如用低级炸药,应比公式算出的炸药量增加0.2~0.5倍;
2 当土石为冻土时,系数应增加0.5倍;
3 当土石为分层土石时,A值取最坚硬一层的数值;
4 当坚硬岩石有缝隙时,系数值应缩小1/2;
5 当有条件时,应用标准装药实验验证系数A。
表10.4.2-2 爆破作用指数的系数
表10.4.2-3 爆破每立方米土石所需药量(K值)
注:1 表中列K值均以硝铵炸药为准;
2 必要时可用标准岩药(K=Q/h)试爆校正,但h不应小于L(药桩长度)。
10.4.3 当采用植桩爆破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穿越工程设计要求,确定钢管药桩规格;
2 药桩长度L、药桩入土深度d及爆破成沟深度p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L——药桩长度(m);
H——水深(m);
H上——水面以上药桩长度(m);
H土——药桩入土深度(m);
p——爆破成沟深度(可见深度)(m);
p下——爆破下座深度,取0.3~0.5(m);
F——管线设计深度(m);
S——回淤深度,宜取1~2(m)。
3 单个药桩炸药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单个药桩炸药量(kg);
A——介质抗力系数,取0.9;
b——爆破作用指数的系数,取14.9。
4 当制作钢管药桩时,应将钢管加工成一端为锥形、另一端为敞口的钢管桩;
5 当确定桩位时,应沿穿越中心线每隔5m~6m设一个药桩,药桩间距应与排距相等。应根据管沟深度确定植单排或双排药桩,当沟深小于或等于5m时,应植单排桩;当沟深大于5m时,应植双排桩;
6 应采用打桩机植桩。已植完的药桩在装药前应将药桩上口封口处理;
7 植桩完毕后应进行装药和联接起爆线路,装药完毕后药桩应用干土填好并夯实,桩口上端应密封,并应做好防水处理。
10.4.4 采用埋入爆破法施工,应按爆破施工方案确定炸药包埋放位置,并应将包扎好的炸药包植入药坑。当坑里有水时,应做好配重和防水处理,并应在确认后进行回填。
10.4.5 采用裸露爆破法施工,应做好炸药包配重和防水处理,联接起爆线后,应按设计规定的药包间距投在穿越河床中心线上,偏差不应超过0.5m。
10.4.6 爆破器材性能和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1的有关规定。
10.4.1 本条对爆破成沟提出规定是经过多年河床穿越工程实践的总结,目前比较成熟的爆破成沟的方法有:植桩爆破法、埋入爆破法和裸露爆破法。因此,应根据河床水文、地质条件和穿越工程的技术要求,选择相适应的爆破施工方法。遇河水浅、开挖炸药坑容易的河段,或在河流浅滩地段,适宜采用埋入爆破法。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常用植桩爆破法。
10.4.2 本条列出的土石方爆破炸药量计算公式即沃班公式和鲍列斯柯夫公式。集团装药又称集中装药法、药室法、药壶法,它是按照装药形状分类的一种爆破方法,其形状为长、宽、高尺寸大体相当,与其相对应的装药方法有直列装药法(习惯称为直列装药)。集团装药实施的施工机具比较简单,不受地理和气候条件的限制,工程数量越大越能显示出高工效。
10.4.3 本条是关于植桩爆破施工的规定:
1 采用植桩爆破施工时,应根据管沟深度和开挖土方量大小,确定钢管药桩直径,如果管沟深,土石方量大,需要的炸药量大,可用Φ377×7钢管制作药桩;如管沟浅、上石方量小,需要的炸药量少,可用Φ273×3钢管制作药桩;
4 钢管药桩的制作:按确定的直径和长度,将钢管做成一端锥形并封闭、另一端敞口的药桩;
5 确定钢管药桩的埋设位置:药桩间距5m~6m;植双排药桩时,两排药桩之间距离为5m~6m,即与药桩间距相同;沟深小于或等于5m时,植单排药桩;沟深大于5m时,植双排药桩。
10.4.4 埋入爆破法的施工程序:测量放线确定炸药包位置—开挖药坑—制作并埋设药包—连接起爆线路—施爆。药包必须做好防水处理和配重。
10.4.5 裸露爆破施工时,应做好炸药包的配重和防水处理,应将药包投放在河床中心线上且稳固可靠;本条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1对爆破器材性能和质量做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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