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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岩石爆破施工
8.5.1 岩石地段顶管施工宜采用微差爆破技术,主要作业内容应包括钻孔、装药、爆破、碎石运输、测量纠偏及修整等。
8.5.2 钻孔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顶管隧道穿越的纵断面尺寸、围岩级别和一次爆破的岩石量确定设计炸药的消耗量,并应针对性选择钻机、钎子、钻头等钻孔机具进行钻孔;
2 宜采用中间掏槽、周边光面爆破的方案,并应采用毫秒差雷管爆破技术。中间掏槽宜为正三角形垂直钻孔或以三角锥形式,底部不应连通,钻孔间距宜为400mm~500mm。掏槽深度宜为1.65m~1.70m。周边孔的每个炮眼孔深度宜为1.2m~1.5m,孔径宜为38mm~42mm,孔宜外斜,角度宜为8°,分布应均匀,并应保证炮眼孔底落在同一平面上。
8.5.3 孔数、药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炮眼孔的孔数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N——炮眼数量(个);
q——单位炸药消耗量(kg/m³),宜取1.2kg/m³~2.4kg/m³;
S——隧道断面积(m2);
α——装药长度与炮眼孔全长的比值,掏槽眼为0.7,周边眼为0.5;
γ——药卷重量,取药卷直径35mm,重量为0.96kg/m。
2 装药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装药量(kg);
V——被爆破石方体积(m³)。
8.5.4 爆破作业宜采用微差起爆方式,每次爆破完成后,应利用鼓风机对爆破处进行通风,1h~2h后爆破专业人员应进入隧道检查是否有未起爆雷管、盲炮等现象,并应在确定所填炸药均已爆炸后,再应进行下一道工序。
8.5.5 每次爆破完成并确认无危险后,施工人员应对爆破碎石进行清理运输。
8.5.6 套管顶进中心线偏差不应大于套管长度的5%。
8.5.7 作业坑回填应按本规范第8.3.6条的规定执行。
8.5.1 本条是基于提高施工功效提出的施工方法。
8.5.2 本条提出钻孔作业时根据顶管隧道穿越的岩石量确定设计炸药的消耗量,提出了采用中间掏槽周边光面爆破的方案时以毫秒差雷管爆破方式为宜。本条为炸药消耗量提出了依据,为确保安全爆破作业提出毫秒差雷管爆破方式。
8.5.3 本条为孔数、药量提供依据。
8.5.4 采用微差起爆方式时先对中心掏槽控孔分1段~2段进行起爆,再应对周边孔分4段~5段进行起爆,本条提出了对爆破处通风处理。本条为避免未起爆雷管、盲炮现象提出操作要求。
8.5.5 本条提出每次爆破完成并确认无危险后,施工人员应对爆破碎石进行清理运输。明确了安全施工要求。
8.5.6 本条提出套管顶进中心线偏差不应大于套管长度的5%。本条为套管中心线控制的通用做法,其目的在于确保出土端套管中心线与主管到中心线在同一直线上。
8.5.7 本条对发送坑和接收坑内穿越管段下部及作业坑的回填提出要求,是为了防止套管顶进中心线偏移及保证管道隐蔽后运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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