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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场址选择及布置


7.2.1 海上风力发电场场址选择应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海洋生态红线以及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其他用海规划相协调。

7.2.2 海上风力发电场应避开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当不能避开时,应进行专题论证。

7.2.3 海上风力发电场不宜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7.2.4 海上风力发电场应避开军事用海区,且应符合国防安全的要求。

7.2.5 海上风力发电场应与已有海底管道、光缆、电缆、海上平台等海洋工程设施保持安全防护距离。

7.2.6 海上风力发电场应与锚地和航路保持安全距离,同时应避免对附近航路船舶的磁罗经、雷达、甚高频通信(VHF)、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岸基雷达站以及海岸电台等信号造成影响,满足雷达探测的要求。当不能避免时,应进行专题论证。

7.2.7 海上风力发电场场址不应选在海底滑坡、发震断裂地带以及地震基本烈度为9度以上的地震区,并宜避开海底地形复杂区域。

7.2.8 海上风力发电场选址应根据海洋水文、灾害性气候条件和不良地质条件等对风电场的不利因素进行分析。

7.2.9 海上风力发电场总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区范围应结合海洋功能区划和风电场外部条件等场址制约因素确定;

    2 海上升压站位置和数量应根据风电场建设规模、离岸距离、海底电缆登陆点及路由、接入系统、海洋水文气象、海床条件、集电系统、运维和工程造价等因素综合确定;

    3 陆上变电站、集控中心以及海底电缆登陆点位置应根据岸线规划、海底电缆路由、接入系统、送出线路路径、运维码头和风电场运行值班等因素综合确定;

    4 运维码头和施工基地位置应根据风电场位置、航运条件及建设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5 辅助及附属设施位置应结合陆上变电站、集控中心和运维基地确定,并应满足交通运输要求;

    6 总体布置应满足施工期船机设备和运行维护船舶通航要求。

7.2.10 相邻的两个海上风力发电场场区之间宜留有风能资源恢复带。

7.2.11 陆上变电站、集控中心和运维基地的洪水、潮位设计标准应符合表7.2.11的规定。运维码头的潮位设计重现期应为50年。受江、河、海、湖风浪影响的区域应设置防洪设施,其顶高程还应计入浪爬高和安全超高。

表7.2.11 陆上变电站、集控中心和运维基地的洪水、潮位设计标准

注:2 运维基地与陆上变电站、集控中心在一个区域布置时,应与陆上变电站、集控中心的防洪标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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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风力发电场设计标准 GB/T 5130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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