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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一般规定


12.1.1 陆上变电站、集控中心建筑的供暖、通风与空调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风力发电场设计规范》GB 51096的相关规定。

12.1.2 海上升压站供暖、通风与空调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船舶起居处所空气调节与通风设计参数和计算方法》GB/T 13409的相关规定。

12.1.3 海上升压站建筑可采用局部集中或分散供热的方式,供热设备的热源宜为电能。

12.1.4 海上升压站通风空调设备、风管材料及附件应能够在高温、高湿和高盐雾的海洋环境下正常运行。

12.1.5 海上升压站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室外设计计算参数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船舶起居处所空气调节与通风设计参数和计算方法》GB/T 13409的规定。

12.1.6 海上升压站主要电气设备房间室内空气设计参数宜符合表12.1.6的规定。

表12.1.6 海上升压站主要电气设备房间室内空气设计参数表

注:当夏季通风不能满足蓄电池室设备要求的室内温度时,可设置具有防爆性能的空气调节装置或直流式空调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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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风力发电场设计标准 GB/T 5130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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