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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施工和运维基地布置


7.6.1 施工和运维基地的布置应满足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要求。

7.6.2 施工基地应满足陆运货物中转、海上施工补给和风电机组设备、结构件及其他大件货物临时堆放以及风电机组组装等功能的要求。施工基地可配置施工码头,平面布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5和《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 212的有关规定。

7.6.3 运维基地应满足维护设备、工器具、备品备件及消耗性材料的储存、海上补给、运维车辆停放和运维人员生产生活等功能的要求。

7.6.4 运维码头宜根据海上风力发电场位置、陆上交通、通航条件、陆上变电站和集控中心位置等确定,并宜利用场址周边已有码头。运维码头平面布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5和《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 212的有关规定。

7.6.5 海上风力发电场主要施工场地和临时设施的防洪标准宜根据工程规模、施工进度安排和海洋水文等因素,在5年~20年重现期内分析采用,重要的施工场地和临时设施的防洪标准经论证后可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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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风力发电场设计标准 GB/T 5130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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