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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 通信


9.13.1 海上风力发电场应装设为电力调度、远方监控和继电保护服务的专用通信设施。

9.13.2 海上风力发电场与电力系统调度机构连接的通信设备应具有与系统接入端设备一致的接口与协议。

9.13.3 通信设备应配置一套48V通信电源系统,海上升压站宜由站内直流系统DC/DC装置供电,亦可采用独立通信电源供电。

9.13.4 海上升压站通信设备宜布置在二次设备室。

9.13.5 海上风力发电场宜设置一套因特网或IP语音交换机系统,在风电机组机舱、海上升压站各功能室宜配置IP电话机。

9.13.6 海上风力发电场应配置用于应急调度通信的海事卫星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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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风力发电场设计标准 GB/T 5130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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