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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海上升压站


10.2.1 海上升压站各功能房间设置和布局、装修应满足设备安装、运维以及设备检修的要求。

10.2.2 海上升压站功能房间宜包括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配电室、柴油发电机室、蓄电池室、二次设备室、其他消防设备间、临时休息室、临时洗手间、消防泵房、空调机房、备品备件室、直升机指挥室、走廊及楼梯间等。

10.2.3 海上升压站宜采用多层结构布置。底层甲板可布置电缆层、逃生场地、事故油罐和临时休息室等,一层甲板可布置变压器室和高压配电装置室等,二层甲板可布置二次设备室和蓄电池室等,顶层宜布置直升机平台。

10.2.4 海上升压站应设置安全登上平台设施,并设置防止非工作人员登上平台的装置。

10.2.5 海上升压站临时休息室应配置所需生活设施。

10.2.6 海上升压站所配柴油发电机房宜靠平台外侧一角布置,油箱间应采用A60防火隔离,柴油发电机房通风百叶应与柴油发电机联动,室内通风用百叶应考虑配防火阀。

10.2.7 海上升压站各房间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各分隔房间布置原则和防火隔离要求应按本标准第15.2.1条、第15.2.2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10.2.8 海上升压站应在明显处设置防火控制图和防火标识。防火控制图上应标明每层甲板的各控制站、“A”级分隔围蔽的各防火区域、“B”级分隔围蔽的各区域、各危险区、火灾与可燃气体探测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设备、各房间和甲板等出入通道设施的细目、通风系统、疏散标示和位置示意等。

10.2.9 露天甲板区、走道和甲板开口的边缘均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杆,高度超过2.5m的直梯应设安全防护笼或其他安全装置。甲板、平台、通道、楼梯、楼梯扶手和挡板的设计应设置防滑倒、绊倒、跌落和被夹伤措施,且易于排水和清洁。

10.2.10 通道及梯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层甲板应设置两条以不同方向通往救生艇甲板或直升机甲板的通道或梯道。

    2 梯道应从顶层甲板依次延伸下至各层甲板并与靠泊设施上的梯道连接,靠泊设施上的梯道应方便人员登临或逃生。梯道宜选用钢质斜梯,当采用斜梯布置有困难时可采用钢直梯。

    3 通道应便于通过,出口门应易于开启。

    4 袋形走道长度不宜超过7m。

    5 梯道应为钢质固定型,净宽度不应小于700mm,坡度不应大于50°,梯级高度不应大于250mm,两侧应分别设栏杆扶手,钢梯踏步板应为防滑型。梯段长度超过8m时,应在梯中段设置中间平台,平台长度不应小于梯宽。

    6 通道出入口应设置明显疏散标识。

10.2.11 海上升压站上的直升机甲板的设置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甲板通道边上应设置安全标志牌。

10.2.12 海上升压站上设置的门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船用防火门》CB/T 3234的有关规定,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应向逃生方向开启,开启后的净宽不应小于700mm;

    2 隔壁上门的阻火性能应等效于所在分隔壁的阻火性能;

    3 每个门应仅需一人即能将其开启及关闭,且应能在隔壁的两侧操作;

    4 通向外部甲板的门应采用钢质材料,且宜带自闭器;

    5 临时休息室的门应设置通风口,净面积不应超过0.05㎡,开口处应采用耐火材料制成的格栅。

10.2.13 海上升压站上设置的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应采用永闭型;

    2 窗的耐火性能应等效于其所在分隔壁的耐火性能。

10.2.14 海上升压站建筑围护结构及装修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围护结构及装修材料应满足防火和保温的要求;

    2 围护结构或内隔壁应采用钢质结构或与钢材相同安全等级的材料;

    3 防火、保温材料可采用陶瓷棉、岩棉或其他轻质等效材料;

    4 钢结构的甲板或舱壁的隔热应延伸至超过贯穿处、接头处或终止点450mm;

    5 地脚及隔壁的连接件、衬板、天花板和挡风条应采用耐火材料。

10.2.15 海上升压站内部所有外露表面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10.2.16 海上升压站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设计应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以可靠指标度量结构构件的可靠度,根据分项系数的设计表达式进行结构分析。

    2 结构设计级别应按1级,安全等级应按1级。

    3 底层平台高程的确定应计入100年重现期潮位和海浪影响。

    4 荷载和荷载效应可为永久荷载、可变荷载和偶然荷载三类,应根据不同设计状态采用不同的设计代表值。

    5 吊装荷载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在近岸有掩护的海区吊装,对吊点和直接与吊点连接的结构构件设计,动力放大系数应取1.5;对其他传力提升构件设计,动力放大系数应取1.15。在无掩护的海域吊装,对吊点和直接与吊点连接的结构构件设计,动力放大系数应取2.0;对其他传力提升构件设计,动力放大系数应取1.35。

    6 荷载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设计应根据建造、运输、安装和运行过程中结构上可能同时出现的荷载,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分别进行荷载组合,并应取各自的最不利的组合进行设计;

    2)当永久荷载效应对结构不利时,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应取1.2;当永久荷载效应对结构有利时,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不应大于1.0;当进行结构倾覆、滑移或漂浮验算时,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应取为0.9;

    3)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应取1.4;

    4)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的抗力系数应符合本标准第10.1.11条的规定。

    7 平台及基础用结构钢、钢筋和混凝土材料应符合本标准第10.1.2条~第10.1.4条的规定。

    8 结构分析应包括静力分析、动力分析、疲劳分析、抗震分析、运输分析和吊装分析等。

    9 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设计应根据其结构状态的不同,分别进行在位状态的分析和施工状态的分析;

    2)分析内容应包括结构稳定分析、强度分析、变形分析和动力性能分析等;

    3)灌浆连接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10.1.23条的规定;

    4)海底电缆J形管、靠泊设施、钢梯平台和钢制直梯等附属结构的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10.1.24条~第10.1.26条的规定;

    5)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的结构设计应进行地震作用计算,抗震措施应符合提高一度的要求。

    10 防腐蚀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10.1.22条的规定。

    11 监测和检测应符合本标准第10.1.28条~第10.1.30条的规定。

    12 直升机甲板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海上固定平台直升机场规划、设计和建造的推荐作法》SY/T 10038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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