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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一般规定


17.1.1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设计应遵循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并满足相关规划、功能区划的要求。

17.1.2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设计应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水土保持方案及其批复文件为依据,根据工程特点和环境特征确定设计方案。

17.1.3 陆域工程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设计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风力发电场设计规范》GB 51096及其他相关规范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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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风力发电场设计标准 GB/T 5130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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