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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供暖、通风和空调系统的控制与保护


12.4.1 供暖、通风和空调系统宜采用集中监控系统,海上集中监控设备宜设在陆上集控中心。

12.4.2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备应设置联动、连锁等保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中监控的联动、连锁等保护措施应由集中监控系统实现;

    2 主要控制参数应在海上升压站和集控中心显示。

12.4.3 集中监控系统控制的供暖、通风和空调设备应设就地手动控制装置,并通过远动/手动转换开关实现自动与就地手动控制的转换。

12.4.4 空气调节系统的电热设备应与送风机连锁,并应设无风断电和超温断电保护装置。电热设备的金属风管应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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