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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一般规定


16.1.1 海上风力发电场信息系统的总体规划与建设应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并应在风电场上级主管单位统一规划的框架下进行。

16.1.2 信息系统宜包括管理信息系统、视频监视系统、安全防范系统、船舶交通监视系统、状态监测系统和视频会议系统等,也可根据海上风力发电场实际需求设置其他功能。

16.1.3 信息系统的设计应以本期工程为主、兼顾远期发展规划。对于新建海上风力发电场,应具备后期扩建工程所需的扩容能力。

16.1.4 信息系统的设计应采用全场统一的信息编码,且应满足系统中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和唯一性。

16.1.5 以计算机为基础的不同信息系统应避免软件及功能配置的相互交叉与重复,在满足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宜采用统一的网络和硬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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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风力发电场设计标准 GB/T 5130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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