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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防火间距
4.3.1 相邻两座建筑之间通过设置防火墙以满足防火间距的,当两座相邻建筑形成夹角小于180°时,最近的门、窗、洞口间距不应小于防火间距的要求;当两座相邻建筑形成夹角不小于180°时,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4.3.2 当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建筑物等连接时,除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相邻两座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建筑物等连接的建筑,其防火间距应按照两座独立建筑确定。
2 连廊、天桥的功能仅限于人员通行,不得用于其他功能,其装修材料应为不燃材料。
3 连廊、天桥与地面之间的空间净高度不应小于4.5 m。
4 连廊、天桥宽度不宜大于6.0 m。
5 封闭式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且宜为自然排烟。
4.3.3 同一座“回”字形、“U”形、“L”形建筑两翼属于不同防火分区时,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回”字形建筑相对的两翼距离应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
2“U”形建筑相对的两翼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 m,确有困难时,可在两窗之间“U”形底边处外挑垂直防火隔墙,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 h;该墙的外端应与相对的两个窗的最外边平齐。
4.3.4 当建筑高度大于24m,“回”字形建筑相对的两翼属于同一个防火分区时,相对的两翼最近的门、窗洞口间距应不小于按照内天井的空间高度确定的防火间距的要求。
4.3.5 当建筑屋顶和地下室顶板上开设排烟、采光、通风等开口时,该开口与上部建筑开口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6 m,且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4.3.6 建筑屋顶停车场的汽车坡道应按地上汽车库的要求设置;屋顶停车场应按地面停车场与建筑的防火间距,确定其与城市综合体其他部分或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
4.3.7 有围护结构的地面机械车库应按地上汽车库确定防火间距。无围护结构的机械式停车装置,高度10 m 及以下的,可按地面停车场确定防火间距;高度10 m以上的,与城市综合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 m。当相邻建筑外墙为无任何开口的防火墙或比最高停车部位高15 m范围以下的外墙为无任何开口的防火墙时,防火间距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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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总平面布局
- 4.1 一般规定
- 4.2 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 4.3 防火间距
- 5 平面布局
- 5.1 一般规定
- 5.2 防火单元和防火分隔设施
- 5.3 特殊使用功能
- 6 特殊部位和空间
- 6.1 中庭
- 6.2 下沉式广场
- 6.3 地下商业步行街
- 6.4 类首层
- 6.5 类室外空间
- 6.6 屋面疏散
- 6.7 敞开式外廊、阳台
- 6.8 排烟排热设施
- 7 安全疏散、避难和消防救援
- 8 消防设施
- 8.1 防烟、排烟及通风空调系统
- 8.2 灭火设施
- 8.3 电气
- 8.4 消防应急救援通信系统
- 9 施工、调试与验收
- 9.1 一般规定
- 9.2 施工
- 9.3 调试
- 9.4 验收
- 10 使用与维护
- 10.1 一般规定
- 10.2 使用期间防火
- 10.3 维护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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