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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中庭


6.1.1 当城市综合体内设置中庭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上与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展览厅通过中庭连通时,应采用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分隔方式与周围连通空间分隔。
    2 中庭屋顶采光天窗与同一建筑高跨墙身外墙上的门、窗、洞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6.0m。当屋顶采光天窗的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或与中庭采光天窗相邻的高跨外墙采用乙级防火门、乙级防火窗时,采光天窗与高跨外墙之间间距不限。
    3 各层中庭及与其相连通的区域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与其他部分分隔时,其建筑面积不宜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关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的规定。
    4 中庭各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疏散出口应直通至疏散楼梯或室外安全出口。
    5 中庭的防火卷帘在同层防火分区间的隔墙上时,其长度不计入防火分区间隔墙的总长度和隔墙上防火卷帘的长度。
    6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当符合自然排烟条件时,宜优先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6.1.2 当中庭及周边回廊需要布置商业或其他服务功能时,或回廊的宽度大于6m时,中庭区域应按首层和上、下各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后不得大于一个防火分区面积,中庭应设置安全出口,且其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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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综合体消防技术标准 DG/TJ08-240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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