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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敞开式外廊、阳台


6.7.1 建筑城市综合体首层的安全出口利用架空层直通室外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架空层顶板的净高度小于或等于6 m时,安全出口至架空层投影外边缘的水平距离, 不宜大于该架空层顶板的净高度。
    2 当架空层顶板的净高度大于6m时,安全出口至架空层投影外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该架空层顶板净高度的1.5倍,且不宜大于15m。
    3 安全出口通过架空层连通至室外的路径与其他使用功能区域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进行防火分隔。
    4 架空层应仅作为交通功能使用,不应作为其他功能使用。
6.7.2 敞开式外廊、外阳台应按其建筑面积的一半计入防火分区面积,但其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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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综合体消防技术标准 DG/TJ08-240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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