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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特殊使用功能
5.3.1 巨幕影院等类似功能的场所宜布置在城市综合体首层、二层或三层,当确需布置在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该场所应设置为独立的防火分区。2 观众厅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 h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甲级防火窗与其他区域分隔。
3 任一观众厅的座位数不宜超过400个。地上单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600 m2,地下单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00 m2。
4 地上观众厅各出口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32m;地下观众厅各出口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10m。
5 当设置在地上时,应确保影院公共区域至少有1处靠外墙并设置消防救援门窗洞口等供消防救援用的设施。
6 观众厅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安全出口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直通最近安全出口,其他房间的门不得开向该疏散走道。
7 当设置在地上时,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在首层直通室外,且该疏散楼梯除所在楼层的安全出口以及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外,在其他楼层不得开设出入口。
8 当影院最低楼面处距地面高度大于10m时,应设置完全独立使用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
9 当观众厅净空跨越建筑内2个及2个以上楼层时,厅内观众座位区域宜设置疏散门通向各自然楼层。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m。
5.3.2 儿童活动、儿童照料等场所设置在城市综合体内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确保儿童活动用房的公共区域至少有处靠外墙并设置消防救援门窗洞口等可供消防救援用的设施。
5.3.3 餐饮场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餐饮场所宜集中布置在同一楼层或同一楼层的集中区域。
2 不应在餐饮场所的用餐区域使用明火加工食品。
3 有明火加热操作的厨房区域应靠外墙布置,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 当商店营业厅、展览厅的防火分区内确需附设餐饮用房时,餐饮用房内不得设置带明火的厨房。餐饮用房的总建筑面积不宜大于所在商店营业厅、展览厅防火分区面积的10% ,且设置在地上时不宜超过500 m2,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宜超过200 m2。
5 开放式食品加工区(含超市、大卖场等)应采用电加热设施。
当厨房所处楼层建筑高度超过32m且仍需设置敞开的食品加工区时,加工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 h的防火隔墙与就餐区分隔。
6 餐饮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及甲、乙类液体燃料。餐饮场所使用天然气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设置在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300㎡或固定座位数大于 150座的餐饮场所不得使用燃气。
7 使用燃气的厨房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8 餐饮场所应明确餐厨布置,当餐饮场所未设置固定座位时,应以餐饮场所面积(含厨房、前厅、点菜、吧台等区域)按商店营业厅的人员密度计算确定;当餐饮场所设置固定座位或有独立隔间(用固定构件分隔)的包厢时,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1倍计算。
9 按照固定座位数计算疏散人数的餐饮场所,应在场所的醒目位置标注餐厅的固定座位数。
5.3.4 保龄球、壁球、蹦床、攀岩、室内电动卡丁车场等场所设置在城市综合体内时,除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所与其他区域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 场所的室内装修含其附设的固定装饰物和大型道具(视为固定家具)的材料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相关规定。
3 场所内使用人数超过 20人的厅(室)应设置净宽度不小1.1 m 的疏散通道,活动座椅宜采用固定措施。
4 场所内应设置声音或视频警报,保证在发生火灾时能立即将其音响、画面切换到应急广播和应急疏散指示状态。
5 疏散门、疏散走道及其尽端墙面上,不得设置镜面反光材料遮挡、误导人员视线等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装饰物,疏散通道上空不得悬挂可能遮挡人员视线的物体及其他可燃物,疏散通道侧墙和顶部不得设置影响疏散的凸出装饰物。
6 场所内各种灯具、大功率电气设备距离窗帘、幕布、布景等可燃物不应小于0.5m。
7 场所的安全疏散人数计算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商业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
8 蹦床、攀岩等需跨越多个楼层形成高大空间的场所,除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该高大空间场所连通的上、下各层的建筑面积叠加后不大于一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计算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为其服务的辅助房间应包含在该防火分区内。
2)墙面、地面、隔断等表面附加的安全防护垫等材料视为墙面、地面或隔断饰面材料,燃烧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相关要求。
3)当蹦床区域的活动面积大于200㎡或攀岩墙面连续长度大于60m时,应设置宽度不小于3m疏散通道进行分隔。
9 室内电动卡丁车场的人员疏散路径不应跨越车道(承担车辆引导的工作人员除外)。发生火灾后,应确保卡丁车仍能继续行驶至下车点,游客在下车点由工作人员帮助下车,工作人员引导游客进行安全疏散。
10 其他新业态,当其平面布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置内部装修或使用功能、营运模式等与传统业态有所不同时,应结合本标准第5.1.2条的相关规定,综合分析其火灾危险性,提出针对性消防安全措施。
5.3.5 密室逃脱、剧本杀等剧本娱乐活动场所设置在城市综合体内时,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3.4条和国家、本市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2 当场所内有多个主题单元时,不同主题单元之间应采用净宽度不小于1.4m的疏散走道和耐火极限不小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进行分隔;局部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
3 游戏布景的门应设置可在内部手动开启的机械应急开启装置(不需要使用钥匙)。所有受出入口控制装置控制的门应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启动时自动联动开启。
4 主题单元内固定的游戏布景、游戏设施及防撞条(带)等材料不得使用可燃、易燃材料。
5.3.6 无治疗功能的月子护理中心设置在城市综合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h 的防火隔墙、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进行分隔,并应设置完全独立的安全出口,其安全疏散距离和安全出口数量、净宽度应按医疗建筑病房部分的要求执行。
5.3.7 剧场、电影院等场所设置在城市综合体内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独立的防火分区内。
2 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使用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在首层直通室外。
3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手2.00 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当该部位为防火分区的界限时,应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并不得采用防火卷帘替代。采用中庭与其他区域分隔时,可在中庭周围设置防火卷帘。
5.3.8 金融保险类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 1.5h的楼板与其他区域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金融保险机构内部使用的地下金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000 m2,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增加1.0倍。金融机构内部使用的金库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5.3.9 城市综合体中的附属库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综合体内除可设置为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的附属库房外,不应设置其他库房。
2 每个防火分区内的附属库房总建筑面积不宜大于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10%,每个店铺的附属库房建筑面积不宜大于其店铺建筑面积的10%,且每个库房总建筑面积地上不宜大于 500m2,地下或半地下不宜大于200m2。
3 设置于商场内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与营业、办公部分分隔,通向营业厅的开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4 附属库房不得储存甲、乙类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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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总平面布局
- 4.1 一般规定
- 4.2 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 4.3 防火间距
- 5 平面布局
- 5.1 一般规定
- 5.2 防火单元和防火分隔设施
- 5.3 特殊使用功能
- 6 特殊部位和空间
- 6.1 中庭
- 6.2 下沉式广场
- 6.3 地下商业步行街
- 6.4 类首层
- 6.5 类室外空间
- 6.6 屋面疏散
- 6.7 敞开式外廊、阳台
- 6.8 排烟排热设施
- 7 安全疏散、避难和消防救援
- 8 消防设施
- 8.1 防烟、排烟及通风空调系统
- 8.2 灭火设施
- 8.3 电气
- 8.4 消防应急救援通信系统
- 9 施工、调试与验收
- 9.1 一般规定
- 9.2 施工
- 9.3 调试
- 9.4 验收
- 10 使用与维护
- 10.1 一般规定
- 10.2 使用期间防火
- 10.3 维护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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