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10.2 使用期间防火


10.2.1 城市综合体的实际使用功能应与设计功能一致。经过特殊消防设计的城市综合体,应严格落实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10.2.2 建筑的外部装修和户外广告牌的设置,不应妨碍建筑外部的消防救援活动和火灾时建筑的排烟与排热,不应遮挡或减小消防救援门窗洞口。
10.2.3 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得设置构筑物、停车泊位、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
10.2.4 中庭、有顶棚的步行街、自动扶梯下方、扩大封闭楼梯间等不应布置商铺、游乐设施或者堆放可燃物。
10.2.5 防火卷帘门两侧各0.3 m范围内不得放置物品,并应用黄色标识线划定范围。
10.2.6 消防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
10.2.7 建筑面积大于100 000㎡的城市综合体,其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0 000㎡的城市综合体,应在该层设置1处消防器材存放点。消防器材存放点宜设置在消防电梯前室或安全出口附近。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城市综合体消防技术标准 DG/TJ08-2408-2022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