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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使用期间防火
10.2.1 城市综合体的实际使用功能应与设计功能一致。经过特殊消防设计的城市综合体,应严格落实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10.2.2 建筑的外部装修和户外广告牌的设置,不应妨碍建筑外部的消防救援活动和火灾时建筑的排烟与排热,不应遮挡或减小消防救援门窗洞口。10.2.3 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得设置构筑物、停车泊位、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
10.2.4 中庭、有顶棚的步行街、自动扶梯下方、扩大封闭楼梯间等不应布置商铺、游乐设施或者堆放可燃物。
10.2.5 防火卷帘门两侧各0.3 m范围内不得放置物品,并应用黄色标识线划定范围。
10.2.6 消防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
10.2.7 建筑面积大于100 000㎡的城市综合体,其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0 000㎡的城市综合体,应在该层设置1处消防器材存放点。消防器材存放点宜设置在消防电梯前室或安全出口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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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总平面布局
- 4.1 一般规定
- 4.2 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 4.3 防火间距
- 5 平面布局
- 5.1 一般规定
- 5.2 防火单元和防火分隔设施
- 5.3 特殊使用功能
- 6 特殊部位和空间
- 6.1 中庭
- 6.2 下沉式广场
- 6.3 地下商业步行街
- 6.4 类首层
- 6.5 类室外空间
- 6.6 屋面疏散
- 6.7 敞开式外廊、阳台
- 6.8 排烟排热设施
- 7 安全疏散、避难和消防救援
- 8 消防设施
- 8.1 防烟、排烟及通风空调系统
- 8.2 灭火设施
- 8.3 电气
- 8.4 消防应急救援通信系统
- 9 施工、调试与验收
- 9.1 一般规定
- 9.2 施工
- 9.3 调试
- 9.4 验收
- 10 使用与维护
- 10.1 一般规定
- 10.2 使用期间防火
- 10.3 维护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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