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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屋面疏散


6.6.1 城市综合体的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确有困难,当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 ㎡时,应确保每个防火分区至少有1部疏散楼梯通向屋面,并宜在屋面设置逃生疏散辅助设施。疏散楼梯通至屋面时,应在每层楼梯间内设置“可通至屋面”的明显标识。
6.6.2 当屋面作为疏散平台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城市综合体为单、多层建筑时,不同区域通向屋面疏散平台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6.0 m。平台除用于人员疏散外不得用于其他商业或可能导致火灾蔓延的用途,其中平台用于人员停留的露天区域的净面积不应小于36㎡;当城市综合体为高层建筑时,不同区域通向屋面疏散平台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0m,其中平台用于人员停留的露天区域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
    2 屋面疏散平台应为室外开敞空间,确需设置防风雨棚时,防风雨棚不应完全封闭,顶部开口部位应分散均匀布置,顶部敞开面积不应小于该平台地面面积的50%。
    3 屋面疏散平台应设置完全独立的直通室外地坪的疏散楼梯,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往屋面疏散平台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4 疏散门至屋面疏散平台上直通室外地坪的疏散楼梯的距离不应大于60m。
    5 设置在屋面上的商铺与屋面疏散平台之间的防火分隔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小于低于1.00h。
    2)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 1.00h。
    3)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4)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与平台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乙级防火窗。
    6 屋面疏散平台上应设置醒目的疏散指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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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综合体消防技术标准 DG/TJ08-240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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