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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安全疏散、避难和消防救援


7.0.1 城市综合体内的安全出口应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利用避难走道进行疏散,也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当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应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隔。
    2 被借用安全出口的防火分区,应具备至少2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其疏散总净宽度除应满足本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度要求外,还应满足被借用的疏散净宽度。
    3 借用安全出口和被借用安全出口的两个相邻防火分区功能宜相同或相近,且应均能满足双向疏散。
    4 作为安全出口的甲级防火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通向疏散走道。
7.0.2 城市综合体中确需共用疏散楼梯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共用疏散楼梯间的防火分区数量不应超过2个,每个防火分区只能共用1部疏散楼梯
    2 建筑面积等于或大于1 000 ㎡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独立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小于1 000 ㎡ 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独立安全出口不应少于1个。
    3 共用疏散楼梯时,共用的疏散楼梯应设为防烟楼梯间。
    4 每个防火分区通向共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应各自独立,开向每个前室的门不应多于2个且应为甲级防火门。
    5 共用疏散楼梯的梯段净宽度不应小于通向该楼梯间的门的净宽度之和。楼梯间首层出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梯段的净宽度。
    6 每个防火分区进入共用疏散楼梯间的出口净宽度与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净宽度之和,不应大于该防火分区计算所需净宽度的30%。
    7 建筑各层直通室外、避难走道和疏散楼梯间的全部安全出口的总净宽度,不应小于按照该层总疏散人数计算所需的总净宽度。
7.0.3 当城市综合体内采用剪刀楼梯作为安全出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内可设置剪刀楼梯,但同一部剪刀楼梯不应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2个安全出口。
    2 分别位于两个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组合为剪刀梯形式时,梯段之间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防火隔墙进行分隔。
    3 用于2个独立安全出口的剪力楼梯间在首层可以共用同一个扩大前室。当一部剪刀梯用于两个不同防火分区安全出口,在首层共用同一个扩大前室疏散至室外时,扩大前室通往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间距应等于或大于5m。
7.0.4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设置。
7.0.5 城市综合体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保证火灾时能从内部直接向疏散方向推开,并应在门上设置“紧急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用以下方法之一或其他等效的方法:
    1 设置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其报警延迟时间不应超过15s。
    2 设置能远程控制和现场手动开启的电磁门锁装置,并能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
    3 设置推闩式外开门。
7.0.6 附建在城市综合体中的电影院,其疏散人数应为放映厅内座位数、工作人员数和候场人数之和,每层候场人数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仅设一个放映厅时,候场人数按照50%座位数计算。
    2 如设置多个放映厅时,候场人数按照放映厅中最大座位数且不小于该层各厅总座位数的20%计算。
7.0.7 附建在城市综合体中的健身房、无看台体育活动场所,其安全疏散人数计算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商业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
7.0.8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大空间办公等为开敞大空间布置时,其内部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得超过37.5m,且行走距离不得超过45 m。当其内部任一点至两个安全出口直线之间角度小于45°时,应满足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7.0.9 当防烟楼梯间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采用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或设置避难走道。当采用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时,楼梯间出口至最近建筑外门的疏散距离及疏散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出口至最近建筑外门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0 m。
    2 当地下部分和地上部分的疏散楼梯分别通过不同的前室、扩大前室或避难走道直通室外时,楼梯至室外的疏散净宽度分别不应小于各自所连接的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
    3 当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疏散楼梯共用疏散楼梯间并在首层通过同一个前室、扩大前室或避难走道直通室外时,楼梯至室外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小于地下和地上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
    4 当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疏散楼梯不共用疏散楼梯间并在首层通过同一个扩大前室或避难走道直通室外时,楼梯间出口至室外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小于地下和地上疏散楼梯各自总净宽度的较大值。
7.0.10 城市综合体建筑首层安全出口宜直接通向室外开阔地带,如需设置室外疏散通道与室外开阔地带连接时,室外疏散通道宽度不应小于3.0 m,长度不宜大于15 m。
7.0.11 当城市综合体内设有局部夹层,其与下部楼层为同一防火分区,人员需经下部楼层设置的疏散出口疏散时,经楼梯从夹层疏散至下部楼层的距离应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 1.5倍计算。
7.0.12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城市综合体,应设置避难层。避难层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两种不同使用功能的楼层之间宜设置避难层。
    2 避难层不应设置除设备房间之外的其他功能。
    3 避难层应专门设置相对独立的区域,避难层内连接楼梯间,消防电梯和避难区的走道面积不应计入避难区的净面积。
    4 避难层之间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50m。
    5 避难层应设置消防安全器材存储点,其面积不宜小于10.0㎡,并应设置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7.0.13 当城市综合体采用避难走道作为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时,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走道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 h,确需设置窗口时,应采用固定窗扇的甲级防火窗,且窗口与墙的面积比不宜大于5%。
    2 避难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m,净高不应小于2.1m。
    3 当有多个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时,避难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各个防火分区通向该避难走道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的30%,且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避难走道直通安全出口的疏散净宽度可计入本层疏散总计算净宽度。
    4 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防火分区开向防烟前室、防烟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 通往避难走道的防火分区内应至少设置1部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或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6 当避难走道一端设置安全出口且避难走道总长度小于30m或一个避难走道两端设安全出口且避难走道总长度小于 60 m时,避难走道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7 避难走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除通往地面的疏散口部之外,避难走道内不宜设置台阶。
    8 避难走道仅供人员通行,其地面应具有防滑性能,不应设置其他用途或设施和管线,不应有减小疏散宽度或影响正常疏散的柱等凸出物。
7.0.14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或应能使人员的疏散路线保持连续,因功能和结构影响,确需局部错位时,疏散路径应完全封闭在同一部楼梯间内,与外部空间之间应采用无任何开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h防火隔墙以及耐火极限不低于1.50 h楼板进行分隔。
7.0.15 位于城市道路下方的地下空间可与周边地块合并设置防火分区,满足地块内防火分区设置要求。如作为城市公共通道,宜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道仅供人员通行,不应布置商业或其他可能导致火灾蔓延的用途。
    2 通道净宽度不宜小于10.0m。
    3 与相邻地块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与商业区域连通时,通道区域可采用防火卷帘进行分隔。
    4 通道防火分区应设置至少2个安全出口;当受到规划条件限制时,通道区域防火分区可借用相邻地块边界处设置的疏散楼梯,借用的疏散楼梯净宽度按照地块内防火分区疏散净宽度的要求设计。
    5 通道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疏散距离应满足双向40m、单向20 m 的要求;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疏散距离可增加 25%。
7.0.16 消防电梯的设置,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电梯应设置在公共区域。
    2 对于设置在地下的设备用房、非机动车库等防火分区,当受地面功能布置等限制分别设置消防电梯有困难时,可与相邻防火分区共用1台消防电梯,但应分设前室,且每个共用消防电梯服务的防火分区数量不应超过2个。
    3 高层建筑的裙房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4 防火分区贴邻下沉式广场,且下沉式广场满足本标准第6.2.2条要求时,该防火分区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5 消防电梯独用前室的门,宜向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火场的救援方向开启。
7.0.17 当消防电梯受地面条件限制确实无法直通地面时,消防电梯可通至满足本标准第6.2.2条要求的下沉式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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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综合体消防技术标准 DG/TJ08-240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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