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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下沉式广场
6.2.1 当下沉式广场用于防火分隔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当兼作人员疏散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沉式广场中可用于人员停留的净面积应按不大于 4人/㎡计算,且不应小于169㎡ ,人数应按相邻全部防火分区通过此下沉式广场疏散的总人数计算。2 连通多层的下沉式广场,每层通向地面或上一层的疏散楼梯总净宽度不应小于本层任一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广场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且不应小于本层及本层以下各层设计疏散总净宽度之和。
3 不应设置直接开向下沉式广场的机械排烟口或其他影响安全的事故排风口。直接开向下沉广场的自然排烟口,与下沉广场内的疏散楼梯、进入下沉广场的安全出口的水平距离应等于或大于10m,且自然排烟口不应位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的上方或下方。
4 地下区域每层的外围护结构与下沉式广场开口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该层的净高,地下空间外围护结构与下沉式广场之间的回廊应仅作人员通行使用,不应用于其他功能用途。
6.2.2 兼作消防救援使用的下沉式空间,除应符合本标准第6.2.1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沉式空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数量应根据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和保护半径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间距不应大于 40m。
2 下沉式空间应具有消防车进出的条件及可供消防车停靠、通行的场地。下沉式空间各层中可用于人员停留的露天区域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9m×19m,承重结构应能承受消防车的满载重量。
6.2.3 疏散楼梯应直通室外地坪,仅服务于设备用房、汽车库的疏散楼梯可通至下沉式广场。
6.2.4 下沉式广场至地面顺疏散方向的自动扶梯可计作疏散设施,其在火灾情况下应能自动运行。建筑中的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及消防专用通道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
6.2.5 下沉式广场不宜设置防风雨棚,确需设置时,该防风雨棚不应完全封闭,四周开口部位应均匀布置,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该空间地面面积的25%,开口的高度不应小于1.0m,并应确保开口始终处于完全开启状态或在火灾时能联动全部同时开启;开口设置百叶时,百叶的有效排烟面积可按百叶通风口面积的60%计算。防风雨棚顶部应采用可熔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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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总平面布局
- 4.1 一般规定
- 4.2 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 4.3 防火间距
- 5 平面布局
- 5.1 一般规定
- 5.2 防火单元和防火分隔设施
- 5.3 特殊使用功能
- 6 特殊部位和空间
- 6.1 中庭
- 6.2 下沉式广场
- 6.3 地下商业步行街
- 6.4 类首层
- 6.5 类室外空间
- 6.6 屋面疏散
- 6.7 敞开式外廊、阳台
- 6.8 排烟排热设施
- 7 安全疏散、避难和消防救援
- 8 消防设施
- 8.1 防烟、排烟及通风空调系统
- 8.2 灭火设施
- 8.3 电气
- 8.4 消防应急救援通信系统
- 9 施工、调试与验收
- 9.1 一般规定
- 9.2 施工
- 9.3 调试
- 9.4 验收
- 10 使用与维护
- 10.1 一般规定
- 10.2 使用期间防火
- 10.3 维护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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