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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防烟、排烟及通风空调系统
8.1.1 城市综合体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间前室等部位的防烟系统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以及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DG/TJ08-88的要求。
8.1.2 城市综合体建筑应在下列部位或场所设置排烟设施:
1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 中庭。
3 连通商场的中庭回廊。
4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5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6 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7 使用燃气且建筑面积大于50㎡的烹饪操作间。
8.1.3 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 51251以及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DG/TJ08-88的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其走道的排烟系统宜独立设置。采用机械补风时,补风系统宜独立设置。
2 场所内的走道和设有排烟口的房间应设置补风口,补风口的布置应有利于排烟和人员疏散。
8.1.4 使用燃气的烹饪操作间及其他使用燃气的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系统。
8.1.5 排除密度小于空气的可燃气体的事故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2 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
3 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所排出的气体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
4 排风机应布置在排出口处。
5 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
6 水平排风管全长应顺气流方向向上坡度敷设。
7 室内排风口应高位设置。
8.1.6 厨房的排油烟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排油烟管道不宜穿越防火分区,确需穿越时,风管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 h。竖向排油烟管道应敷设在管道井内,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 排油烟管道不应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房间。
3 排油烟管道与竖向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
4 排油烟管道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
5 排油烟管道应采用金属管道。
8.1.7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及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8.1.2 城市综合体建筑应在下列部位或场所设置排烟设施:
1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 中庭。
3 连通商场的中庭回廊。
4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5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6 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7 使用燃气且建筑面积大于50㎡的烹饪操作间。
8.1.3 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 51251以及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DG/TJ08-88的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其走道的排烟系统宜独立设置。采用机械补风时,补风系统宜独立设置。
2 场所内的走道和设有排烟口的房间应设置补风口,补风口的布置应有利于排烟和人员疏散。
8.1.4 使用燃气的烹饪操作间及其他使用燃气的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系统。
8.1.5 排除密度小于空气的可燃气体的事故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2 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
3 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所排出的气体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
4 排风机应布置在排出口处。
5 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
6 水平排风管全长应顺气流方向向上坡度敷设。
7 室内排风口应高位设置。
8.1.6 厨房的排油烟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排油烟管道不宜穿越防火分区,确需穿越时,风管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 h。竖向排油烟管道应敷设在管道井内,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 排油烟管道不应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房间。
3 排油烟管道与竖向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
4 排油烟管道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
5 排油烟管道应采用金属管道。
8.1.7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及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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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总平面布局
- 4.1 一般规定
- 4.2 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 4.3 防火间距
- 5 平面布局
- 5.1 一般规定
- 5.2 防火单元和防火分隔设施
- 5.3 特殊使用功能
- 6 特殊部位和空间
- 6.1 中庭
- 6.2 下沉式广场
- 6.3 地下商业步行街
- 6.4 类首层
- 6.5 类室外空间
- 6.6 屋面疏散
- 6.7 敞开式外廊、阳台
- 6.8 排烟排热设施
- 7 安全疏散、避难和消防救援
- 8 消防设施
- 8.1 防烟、排烟及通风空调系统
- 8.2 灭火设施
- 8.3 电气
- 8.4 消防应急救援通信系统
- 9 施工、调试与验收
- 9.1 一般规定
- 9.2 施工
- 9.3 调试
- 9.4 验收
- 10 使用与维护
- 10.1 一般规定
- 10.2 使用期间防火
- 10.3 维护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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